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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完善出口管制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 作者:刘馨蔚

2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未经验证清单”,理由是“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最终用户访问而导致其诚信无法核实”。

  2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未经验证清单”,理由是“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最终用户访问而导致其诚信无法核实”。对此,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在2月8日表示坚决反对。发言人称:“近年来,美方将出口管制作为政治打压和经济霸凌的工具,不断采取单边措施对他国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打压遏制,给中美企业间正常经贸合作制造困难和障碍,对国际经贸秩序和自由贸易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严重威胁,这不利于中国,不利于美国,也不利于整个世界。”

  近年来,出口管制以及部分西方国家采取的一些制裁措施,对企业在国际科技交流、经贸合作及全球供应链体系构建等方面都产生深远影响。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中国也更加重视出口管制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执法深度,并于2021年底发布《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下称白皮书)。

  这是中国首次发布出口管制的白皮书,旨在全面介绍中国完善出口管制治理的立场、制度和实践,阐述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主张和行动。

  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

  作为管理贸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贸易大国都有先例可循。

  德国主管出口管制的部门曾表示,出口管制是预防或应对外交和安全政策风险不可或缺的工具。德国出口管制比较严格的领域主要是“关键基础设施”,包括电信、水和能源、信息技术和医疗保健、运输和交通、金融和保险及营养行业;还有各种高科技领域,军事领域等。美国出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关于民用、军民两用等物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关于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管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约30个对外经济制裁项目。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先后颁布《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6部行政法规。

  2020年,中国颁布《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体制、管制措施以及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统一确立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临时管制、管控名单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自《出口管制法》出台以来,为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各部门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各领域之间高效衔接。除《出口管制法》外,《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核安全法》《海关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也为出口管制措施执行等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近年,商务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相关部门配套出台数十项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细化出口管制事项规定。

  生物类两用物项出口、有关化学品类两用物项出口、导弹类两用物项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监控化学品出口、军品出口、核出口等方面均由具体部门进行审查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中国不断完善出口管制执法机制,拓展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逐步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出口管制执法制度,有效打击出口管制违法活动,保障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得到完整、准确、严格实施。”白皮书称。

  推动企业提升出口管制合规能力

  白皮书指出,中国将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多方联动”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切实提高全社会出口管制合规意识,推动企业提升出口管制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郭晓兵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出口管制旨在规范和促进贸易,而非限制贸易。出口管制减少安全风险,有利于塑造和平、可持续的国际贸易环境,有利于维护和提升企业声誉,减少对外贸易障碍。

  中国地域广阔,申请出口许可的企业来自全国各地。为此,推行两级管理模式,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出口经营者提供出口管制公共服务,协助其转报出口申请。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自去年7月起,商务部对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实行无纸化管理,实现业务申请、业务审核、许可证签发、货物通关全流程电子化,缩短办证时间5—7天。

  在通用许可方面,丰富许可证管理种类,对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可授予通用许可,允许其在有效期内多次向多个国家和地区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使用。

  在最终用途方面,推进多层次管理。一般情况下,要求出口经营者提供由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对具有潜在风险的出口申请,要求提供经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和中国驻有关国家使领馆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对于中国企业在出口管制领域有何注意事项,北京市律协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新宇表示,在主管部门对出口管制领域各项措施不断细化,执法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的趋势下,《出口管制法》不仅仅适用于传统的“出口”概念,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货物跨境转移、境内转移给外国员工以及技术传递等也可能在规制范围之内。出口企业需要重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建立客户筛查系统,并通过尽职调查识别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高风险客户。另外除了关注出口管制本身,还要关注与之相关的国外制裁及中国反制裁的相关要求,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一贯重视并积极开展出口管制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增信释疑、互学互鉴,促进出口管制的国际协调,为提升国际出口管制的公正性、开放性作出中国贡献。”白皮书称。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张威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和在防扩散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坚决反对违背科技发展规律、以意识形态划线、政治化滥用出口管制的行径。中国坚定支持所有国家和平利用出口管制物项、和平利用科技进步成果促进共同发展,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顺畅运转,筑牢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的基石。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国已与10余个国家建立副部级、司局级战略安全、军控与防扩散磋商机制,相互分享防扩散领域经验做法,对增进相互理解与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等国签署双边协议,相互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在核领域,中国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欧盟机构等保持磋商与交流,通过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联合打击违法活动。在监控化学品领域,中国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框架下与其他缔约国开展双边交流与合作,并赴德国、西班牙、韩国、日本等国开展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工作。

  早在2004年,中国已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同时重视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瓦森纳安排”“澳大利亚集团”等对话与交流。2021年12月,第76届联大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有助于现有出口管制、防扩散相关机制的成员国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对话交流,更好地服务于普遍安全与共同发展。

  “未来,中国将继续担当大国责任,与各国保持出口管制交流和合作,维护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动国际出口管制治理健康发展。”该负责人称。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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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先后颁布《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6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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