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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变化必掌握之进料核销的变化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

本期继续为您介绍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主要内容是:进料核销变化。重点提示:2020年度进料核销业务应在今年4月20日前申报,此次核销还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不使用下文介绍的新核销规则。

  本期继续为您介绍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主要内容是:进料核销变化。重点提示:2020年度进料核销业务应在今年4月20日前申报,此次核销还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不使用下文介绍的新核销规则。

  一、核销表内容变化

  (一)相较于现系统,新系统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以下称《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都增加了“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两个栏次,作为账册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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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销表》第7栏“应调整免抵退额”和第8栏“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规则明确为: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一般指的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免抵退税额;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般指的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新系统下核销注意事项

  新系统下,核销规则变化较大(特别是账册的核销),您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您应根据拟核销的手(账)册年度确认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二次核销的,根据拟二次核销的手(账)册年度确认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的20201201-20210525周期,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应为2020年和2021年。

  (二)账册核销时,您应按照海关实际核销周期录入“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如果同一年度有多个海关核销周期时,原则上按照不同的海关核销周期分别录入。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有“2020120 1-20210525”和“20210526-20211026”周期,那么需要分别录入两个周期进行核销。

  (三)账册核销时,核销周期建议不少于90天,如果单个海关核销周期小于90天,建议与连续的其他海关核销周期合并成≥90天的周期申报核销。该情形下,不用执行上一条的要求分开录入周期申报。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有“20201201-20211026”和“20211027-20211127”周期,因为“20211027-20211127”周期不足90天,建议您进行周期合并,合并后申报核销周期是“20201201-20211127”。

  (四)账册核销时,同一账册的申报核销周期必须是连续的,即您本次申报的某账册的“核销起始日期”必须为该账册其他已申报核销周期的“核销截止日期”的次日。使用未核销过的账册申报核销的,根据海关实际核销周期确定“核销起始日期”。新系统上线前如果您曾核销过某账册,那么新系统上线后该账册首次核销时“核销起始日期”是该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年度的次年1号,比如某E账册最后一次被核销的年度是2017年,那么新系统上线后该账册首次核销时“核销起始日期”是“20180101”。

  (五)账册二次核销的核销周期必须与已申报核销的核销周期完全一致。

  (六)手(账)册海关核销年度标准:手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手册核销结案日期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核销周期截止日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比如某账册在海关的某核销周期为20210101-20220 228,该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是2022年,您应在2023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进料核销。

  (七)手(账)册自动补偿核销:如果您在免抵退申报使用的报关单对应的手(账)册未核销,后续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该笔免抵退税申报时报关单对应的手(账)册已核销,税务机关系统会自动对应核未核的部分进行核销,并计算出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参与您的下期免抵退申报计算。

  本期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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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销表内容变化

  (一)相较于现系统,新系统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以下称《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都增加了“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两个栏次,作为账册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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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销表》第7栏“应调整免抵退额”和第8栏“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规则明确为: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一般指的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免抵退税额;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般指的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新系统下核销注意事项

  新系统下,核销规则变化较大(特别是账册的核销),您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您应根据拟核销的手(账)册年度确认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二次核销的,根据拟二次核销的手(账)册年度确认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的20201201-20210525周期,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应为2020年和2021年。

  (二)账册核销时,您应按照海关实际核销周期录入“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如果同一年度有多个海关核销周期时,原则上按照不同的海关核销周期分别录入。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有“2020120 1-20210525”和“20210526-20211026”周期,那么需要分别录入两个周期进行核销。

  (三)账册核销时,核销周期建议不少于90天,如果单个海关核销周期小于90天,建议与连续的其他海关核销周期合并成≥90天的周期申报核销。该情形下,不用执行上一条的要求分开录入周期申报。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有“20201201-20211026”和“20211027-20211127”周期,因为“20211027-20211127”周期不足90天,建议您进行周期合并,合并后申报核销周期是“20201201-20211127”。

  (四)账册核销时,同一账册的申报核销周期必须是连续的,即您本次申报的某账册的“核销起始日期”必须为该账册其他已申报核销周期的“核销截止日期”的次日。使用未核销过的账册申报核销的,根据海关实际核销周期确定“核销起始日期”。新系统上线前如果您曾核销过某账册,那么新系统上线后该账册首次核销时“核销起始日期”是该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年度的次年1号,比如某E账册最后一次被核销的年度是2017年,那么新系统上线后该账册首次核销时“核销起始日期”是“20180101”。

  (五)账册二次核销的核销周期必须与已申报核销的核销周期完全一致。

  (六)手(账)册海关核销年度标准:手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手册核销结案日期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核销周期截止日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比如某账册在海关的某核销周期为20210101-20220 228,该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是2022年,您应在2023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进料核销。

  (七)手(账)册自动补偿核销:如果您在免抵退申报使用的报关单对应的手(账)册未核销,后续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该笔免抵退税申报时报关单对应的手(账)册已核销,税务机关系统会自动对应核未核的部分进行核销,并计算出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参与您的下期免抵退申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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