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正式启动,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受惠企业。
4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正式启动,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受惠企业。
据悉,该机制启动前,非居民纳税人在粤港澳大湾区不同地市享受协定待遇,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接受多地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机制启动后,将实现“资料一次报送,信息高效共享,执法标准统一”,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还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跟踪服务,及时获取咨询和辅导服务,办税体验感进一步提升。
26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举办“便民办税春风行,粤深合作惠民生”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启动仪式暨《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备忘录》签署活动。
启动仪式上,首笔协作管理事项《周大福珠宝集团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备忘录》正式签约。“作为港资企业,我们集团在大湾区的投资经营一直非常活跃,在广州、佛山都设有子公司和生产厂。此前,各子公司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我们的财务人员需要分别配合多个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 周大福中国营运管理中心财务总经理杨小林由衷说道,“有了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更便利、更高效、更安心了,也让我们对湾区营商环境更有认同感,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未来发展更有信心!”
“协作机制下,税务机关将专人对接企业的沟通联络工作,密切关注涉税事项变化,同时进一步优化辅导服务,及时响应企业的涉税诉求,解答企业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丽说,“同时,希望纳税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规定,如实、完整、及时报送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
广东省税务局发布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工作方案,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和“十项智慧税务先锋成果”计划,以“新活力新生态”(即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构筑税费服务新生态)为目标,推动第9年“便民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安排,广东省税务局近日发布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方案,推出“十项智慧税务先锋成果”计划,以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构筑税费服务新生态为目标,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广东落实落细、出新出彩。
“一年基本成型,两年巩固提升,持续改进优化。”两年半间,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稳控风险的广东税务新机制新体系已巍然成型。随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推进,广东税收现代化之路正越走越宽、越来越广。
截至2021年底,广东省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530多万户,其中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超过120万户,同比增长22%。数以千万计的企业,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涉税涉费需求复杂多样。广东税务部门把数字化、智能化作为破解税收征管“人少户多”矛盾、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法宝”。
作为经济税收大省,截至今年10月底,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涉税市场主体就高达673.2万户。数以百万计的广东企业,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涉税需求更是复杂多样。
4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正式启动,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受惠企业。
据悉,该机制启动前,非居民纳税人在粤港澳大湾区不同地市享受协定待遇,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接受多地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机制启动后,将实现“资料一次报送,信息高效共享,执法标准统一”,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还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跟踪服务,及时获取咨询和辅导服务,办税体验感进一步提升。
26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举办“便民办税春风行,粤深合作惠民生”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启动仪式暨《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备忘录》签署活动。
启动仪式上,首笔协作管理事项《周大福珠宝集团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备忘录》正式签约。“作为港资企业,我们集团在大湾区的投资经营一直非常活跃,在广州、佛山都设有子公司和生产厂。此前,各子公司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我们的财务人员需要分别配合多个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 周大福中国营运管理中心财务总经理杨小林由衷说道,“有了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更便利、更高效、更安心了,也让我们对湾区营商环境更有认同感,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未来发展更有信心!”
“协作机制下,税务机关将专人对接企业的沟通联络工作,密切关注涉税事项变化,同时进一步优化辅导服务,及时响应企业的涉税诉求,解答企业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丽说,“同时,希望纳税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规定,如实、完整、及时报送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