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样的表达是否颠覆了我们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贯认知?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了让其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在发票开具方面给予了一定突破。
一、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如按15号公告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税率栏次应标注“免税”,而不要填写3%、1%、0等。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所开具发票对应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当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是追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税款的规定,并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适应新的管理形势,防控机动车发票滥用、虚开风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即《办法》界定的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票种。《办法》未提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考虑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机动车销售业务中使用场景较少。一方面,机动车单位价值较高,机动车购入方抵扣需求明显;另一方面,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面放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办法》界定的两类机动车发票已可以涵盖各类应用场景,对少数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可以使用上述两类发票替代。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场景。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适用于零售环节,而生产、批发环节销售方需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适用免税政策与机动车发票开具的协调
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目前的机动车发票并不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从事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需要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总局就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发布了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对机动车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予以解答,并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系统客户端升级了免税机动车发票开具功能。
从事机动车批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办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时按照《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税额栏为0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样的表达是否颠覆了我们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贯认知?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了让其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在发票开具方面给予了一定突破。
一、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如按15号公告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税率栏次应标注“免税”,而不要填写3%、1%、0等。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所开具发票对应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当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是追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税款的规定,并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适应新的管理形势,防控机动车发票滥用、虚开风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即《办法》界定的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票种。《办法》未提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考虑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机动车销售业务中使用场景较少。一方面,机动车单位价值较高,机动车购入方抵扣需求明显;另一方面,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面放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办法》界定的两类机动车发票已可以涵盖各类应用场景,对少数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可以使用上述两类发票替代。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场景。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适用于零售环节,而生产、批发环节销售方需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适用免税政策与机动车发票开具的协调
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目前的机动车发票并不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从事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需要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总局就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发布了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对机动车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予以解答,并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系统客户端升级了免税机动车发票开具功能。
从事机动车批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办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时按照《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税额栏为0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