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广泛关注。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广泛关注。
《通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通知》同时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5种情形,具体为:(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二)商标名称;(三)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五)其他情形。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不乏一些单位盲目使用“银行”字样命名某些项目或产品的情况,或在相关文件及表述中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包括使用“两山银行”“粮食银行”“时间银行”等。银保监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后,存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应主动及时更名;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可以依法免予处罚。目前,浙江等地已经开展了“两山银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进展顺利。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不少有关银行的概念。那么,《通知》发布后,是否影响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法规中“银行”概念的理解呢?答案是否定的。
经对国家(含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查阅,笔者并未发现因受本次“银行”字样规范影响需进行相应调整的税收政策——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税收政策对“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关表述都比较规范,且有清晰的范围界定。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同时,在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文件中,笔者没有发现使用“两山银行”“粮食银行”“时间银行”等不规范名称代指特定主体或行为,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银行”字样表述的现象。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规范“银行”字样使用,不会影响纳税人对税收法规中“银行”概念的理解。不过,这也提醒各地税务部门,一定要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特别是在起草和发布地方性涉税文件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表述,应及时纠正。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广泛关注。
《通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通知》同时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5种情形,具体为:(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二)商标名称;(三)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五)其他情形。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不乏一些单位盲目使用“银行”字样命名某些项目或产品的情况,或在相关文件及表述中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包括使用“两山银行”“粮食银行”“时间银行”等。银保监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后,存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应主动及时更名;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可以依法免予处罚。目前,浙江等地已经开展了“两山银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进展顺利。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不少有关银行的概念。那么,《通知》发布后,是否影响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法规中“银行”概念的理解呢?答案是否定的。
经对国家(含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查阅,笔者并未发现因受本次“银行”字样规范影响需进行相应调整的税收政策——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税收政策对“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关表述都比较规范,且有清晰的范围界定。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同时,在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文件中,笔者没有发现使用“两山银行”“粮食银行”“时间银行”等不规范名称代指特定主体或行为,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银行”字样表述的现象。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规范“银行”字样使用,不会影响纳税人对税收法规中“银行”概念的理解。不过,这也提醒各地税务部门,一定要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特别是在起草和发布地方性涉税文件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表述,应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