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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碳排放双控积极创造税收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薛钢 贾天悦

在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完善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及税率结构,健全多税种支持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优惠政策体系,探索税收与碳交易共同控碳机制,构建多部门税收征管共治模式,以及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推动建…

  在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完善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及税率结构,健全多税种支持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优惠政策体系,探索税收与碳交易共同控碳机制,构建多部门税收征管共治模式,以及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碳排放治理体系。

  从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背景下对我国能源安全使用提出的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对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进行了部署,为建立和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创造积极且充分的条件。在此背景下提出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统筹解决能源消耗和经济发展的矛盾。目前,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正值关键时期,但人均能源消费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简单地控制能源消耗并不利于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因此,需要正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能需求,通过碳排放双控提升能源转型的内在动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双碳”目标的兼顾。

  有利于增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动力。原先的能耗双控未对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使用加以区分,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碳排放双控有助于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设方面,加大地方政府的激励力度,提高碳排放控制的精确度。

  有利于推动关键领域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是党中央立足国家发展实际,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进行的重大制度调整。作为未来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的基本内容之一,碳排放双控必将推动低碳技术在关键领域的科技创新与综合应用。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积极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税收作用。

  优化现行低碳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绝大多数属于之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平移,所设定的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标准难以满足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通过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课税范围,能够强化环境保护税的功能定位,设置合理的碳排放适用税率标准,倒逼高碳排放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完善资源税。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应根据其碳吸收能力强弱实施有差别的税率标准,尤其要明显加大对碳吸收能力较强自然资源的使用行为的课税力度,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导向。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低碳激励力度。可通过构建支持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快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对低碳能源应用的优惠力度。建议对现行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行优化,扩大低碳节能专用设备范围,拓宽对专用设备投资额进行税额抵免优惠的广度;对节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具体所得,给予“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并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中进一步优化,重在促进中小型企业对清洁能源的重视程度。二是发挥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调节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对低碳绿色转型发展的激励作用不足、对清洁能源等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的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不到位等现实问题。建议在目前部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增值税免税政策对节能服务行业的保障作用,强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用能行业的激励作用,切实健全科学绿色低碳转型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三是形成支持低碳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合力。创新研发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应积极落实和完善支持研发创新投入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破解地方重大项目落地能耗指标制约,重点激励核电、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研发投入,转变重污染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优化清洁能源产业研发投入结构,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绿色化协同并进。

  探索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的碳税制度。考虑到我国已经实施碳交易的情况,不妨借鉴国外碳税制度设计经验,研究我国征收碳税的可行性,在合适的时候积极探索碳税和碳交易的双轮驱动机制,共同控制碳排放,强化碳减排政策效果。当然,初期推行碳税制度可能会面临潜在的压力,可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加以缓冲,减少制度压力和阻力,最终发挥两者在实现碳排放双控目标上的协同效应。如果要征收独立型碳税,还应该注重碳税与其他税种之间的统筹协调,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降低企业整体税费负担。

  强化碳排放双控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一是健全多部门税收征管协同机制。实现税收制度促进碳排放双控目标,需要税务、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单位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发挥各个主体的独特优势,构建起“企业申报、税务主导、环保协作”的共治征管模式。这种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税收征管协同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也有利于形成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税收征管合力。二是建立涉税数据共享平台。搭建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税务部门的征管系统和环保部门的监测系统对接,实现税务和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碳排放的常态化精准控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保证企业排放数据监测的准确和实时性。三是提升低碳税收数据运用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同时,精准掌控碳排放,精准追溯碳足迹,精准监测碳排放量,为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提供税收依据。

  深化碳排放双控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截至2021年底,全球已有136个国家提出了碳中和承诺。多数国家采用税收工具来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我国应以实现“双碳”目标为契机,加强与各国的税收协调与合作,促进向碳排放双控转型,尤其要提高我国在全球碳排放规则制定中的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建立一个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碳排放治理体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美丽世界作出中国贡献。

  (薛钢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教授,贾天悦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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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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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钢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教授,贾天悦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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