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在“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要求,“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等激励机制”。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在“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要求,“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等激励机制”。笔者认为,应健全完善税收激励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现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仍有改进空间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指矿山开采加工过程中,最大限度综合开发共伴生、低品位和难利用资源,最大限度综合回收和有效利用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石和尾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均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设定了优惠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有改进空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包含了各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企业以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由于优惠体量较小,这一政策的吸引力有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包含的共伴生矿产资源范围较小,未将多数共伴生矿产资源尤其是战略性矿产资源包括在内,未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形成共振,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作用有待加强。
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依据税法授权,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已明确相关政策,减免类型从免征到不予减征各种规定都有。以贵州为例,享受“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政策的仅32户纳税人,减免税额43万元,享受“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50%”政策和申报缴纳共伴生矿资源税的纳税人很少。
当前,各国对与国家经济、国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矿产资源争夺日益激烈,而大多数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共伴生矿形式存在的比例较高,如稀土、钨、锑、钼、锡、铟、锗、镓、钽、锆等。在国家开展战略收储和推进保护性开发的背景下,应调整完善相应规定,鼓励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遏制粗放开采、资源浪费、“三废”污染,为推进矿采行业绿色发展做出努力。
完善相应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力度,强化政策适用。建议调整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算所得的政策规定,加大优惠力度,增强政策吸引力,鼓励企业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同时,广泛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扩大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企业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攻关。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增强政策效应。增值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为显著的税种,因而其政策敏感性、导向性更强。建议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共伴生矿产资源范围,至少将国家明确的战略性矿种纳入其中,通过高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鼓励企业在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方面加大投入。同时,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贯通起来,可显著增强税收政策激励效应。
三是突出激励方向,保障资源供应。鉴于各地资源禀赋与开采条件存在差异,资源税法授权地方决定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的减免有合理之处,但对于国家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特殊矿种,国家统一明确激励政策更为妥当。建议修改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对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的重要矿种,处于共伴生或尾矿形态的,统一规定予以免征资源税;处于低品位形态的,予以减征优惠,或设定低于标准的资源税税率。对于其他一般性矿种,则继续授权地方决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作者系第三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笔者认为增值税法对待征税对象是以“有偿”交易为基点,综合考量一般定义下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反向排除”和“有益补充”条款,厘清了整体立法脉络,架构更为简洁,逻辑更为严密,与人们朴素认知的契合度也更高。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在“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要求,“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等激励机制”。笔者认为,应健全完善税收激励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现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仍有改进空间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指矿山开采加工过程中,最大限度综合开发共伴生、低品位和难利用资源,最大限度综合回收和有效利用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石和尾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均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设定了优惠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有改进空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包含了各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企业以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由于优惠体量较小,这一政策的吸引力有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包含的共伴生矿产资源范围较小,未将多数共伴生矿产资源尤其是战略性矿产资源包括在内,未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形成共振,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作用有待加强。
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依据税法授权,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已明确相关政策,减免类型从免征到不予减征各种规定都有。以贵州为例,享受“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政策的仅32户纳税人,减免税额43万元,享受“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50%”政策和申报缴纳共伴生矿资源税的纳税人很少。
当前,各国对与国家经济、国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矿产资源争夺日益激烈,而大多数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共伴生矿形式存在的比例较高,如稀土、钨、锑、钼、锡、铟、锗、镓、钽、锆等。在国家开展战略收储和推进保护性开发的背景下,应调整完善相应规定,鼓励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遏制粗放开采、资源浪费、“三废”污染,为推进矿采行业绿色发展做出努力。
完善相应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力度,强化政策适用。建议调整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算所得的政策规定,加大优惠力度,增强政策吸引力,鼓励企业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同时,广泛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扩大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企业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攻关。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增强政策效应。增值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为显著的税种,因而其政策敏感性、导向性更强。建议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共伴生矿产资源范围,至少将国家明确的战略性矿种纳入其中,通过高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鼓励企业在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方面加大投入。同时,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贯通起来,可显著增强税收政策激励效应。
三是突出激励方向,保障资源供应。鉴于各地资源禀赋与开采条件存在差异,资源税法授权地方决定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的减免有合理之处,但对于国家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特殊矿种,国家统一明确激励政策更为妥当。建议修改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对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的重要矿种,处于共伴生或尾矿形态的,统一规定予以免征资源税;处于低品位形态的,予以减征优惠,或设定低于标准的资源税税率。对于其他一般性矿种,则继续授权地方决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作者系第三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