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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5个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作者: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5个热点问题解答

  1.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2.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请问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十六)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十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何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 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首次对境外企业支付时,需为境外企业办理组织临时税务登记。

  备案方式一:办税服务大厅

  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或《容缺办理承诺书》(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

  备案方式二:电子税务局

  1.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增〕或〔首页〕-〔套餐业务〕-〔国际税收套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增〕;

  2.填写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进入新增界面后,依次正确填写境内支付人信息、境外收款人信息、合同(协议)信息、支付币种及金额信息等。

  3.上传附报资料。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为必报。

  4.预览提交。进入系统界面后,对《备案表》和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

  5.完成备案。申请一旦提交成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同时向经办人发送短信,纳税人凭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指定银行付汇即可,无须打印纸质资料。如果同一笔合同已经办理过支付备案,后续支付时您仅需持首次支付备案的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对应银行办理,银行将调取您的首次支付备案信息为您办理付汇事宜。如果您的备案信息有变化,您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相关修改内容也将同步更新给银行端

  4.境内企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是否每次支付都要做对外支付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5.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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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2.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请问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十六)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十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何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 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首次对境外企业支付时,需为境外企业办理组织临时税务登记。

  备案方式一:办税服务大厅

  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或《容缺办理承诺书》(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

  备案方式二: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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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填写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进入新增界面后,依次正确填写境内支付人信息、境外收款人信息、合同(协议)信息、支付币种及金额信息等。

  3.上传附报资料。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为必报。

  4.预览提交。进入系统界面后,对《备案表》和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

  5.完成备案。申请一旦提交成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同时向经办人发送短信,纳税人凭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指定银行付汇即可,无须打印纸质资料。如果同一笔合同已经办理过支付备案,后续支付时您仅需持首次支付备案的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对应银行办理,银行将调取您的首次支付备案信息为您办理付汇事宜。如果您的备案信息有变化,您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相关修改内容也将同步更新给银行端

  4.境内企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是否每次支付都要做对外支付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5.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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