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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或出租不动产:缴完增值税,勿忘缴纳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奇 廖倩 诸乘佑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来华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一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来华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一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近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管理和控制的不动产时,申报了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却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引发税务风险。

  转让境内不动产未申报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A公司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以办事处的名义持有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该办事处与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B公司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2023年5月,该办事处按照规定,申报了转让不动产对应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务干部在核查时发现,该办事处2023年未申报此项不动产转让取得的收入,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额为0,存在未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的疑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且以办事处的名义持有并在2023年第二季度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从其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记录可见,A公司拥有的不动产存在增值的情况,则其在转让时应当申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基于此,税务干部对A公司进行了辅导,告知其政策规定。最终,A公司补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出租境内不动产未申报企业所得税

  2021年1月,非居民企业M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与居民企业N公司签订合同,约定M公司向N公司出租中国境内不动产,租期1年,按月收租,收取租金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干部经核查发现,N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有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缴纳增值税,但是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在上述案例中,M公司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M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应由N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联系境内扣缴义务人N公司,N公司承认未扣缴税款且表示配合补扣缴税款。最终,N公司在2022年6月补申报2021年应扣缴未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相应滞纳金。

  笔者提醒,非居民企业应关注纳税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转让或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时,切勿忽视申报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导致出现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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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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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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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提醒,非居民企业应关注纳税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转让或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时,切勿忽视申报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导致出现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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