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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判定“身份”,再考虑如何享受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202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同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1.7亿户,约占全部经营主体的97%。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是我国稳定就业、扩大内需和推动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当前,我国经济恢复性增长,但仍然面临内生动力还不强的问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的延续优化,有助于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6号公告延续执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政策,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和100万元—300万元适用不同幅度的减免政策,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2号公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加强政策力度,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政策由2022年政策出台时授权地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减半征收,同时12号公告所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相关纳税人来说,准确判定自身身份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关键前提。实务中,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由于适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现行政策既有减、免、退、缓等不同形式,也有针对不同税种、对象和条件的优惠,所以在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况下,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最佳政策组合,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

  例如,根据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假设个体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同时可以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抵减5000元优惠,其合计可以减免的税额=[(100000×20%-10500)-5000]×50%=2250元。

  与此同时,相关纳税人应注意对不同税种下政策的组合使用。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B,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还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实务中,相关纳税人还要注意不能叠加使用的政策。比如,企业招用的员工既是重点群体又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只能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再比如,增值税留抵退税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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