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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优惠未变,车型技术要求变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到31.6%,高于2022年同期5.9个百分点。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到31.6%,高于2022年同期5.9个百分点。前段时间,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了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调整要求。也就是说,在现有的车购税优惠政策下,国家对可以享受优惠的车型,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调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对于原来可以享受车购税优惠的车型来说,32号公告带来的变化主要有三点。

  ——适当提高了现有技术指标要求。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和未来发展等情况,32号公告提高了续驶里程、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现有技术指标要求。以纯电动乘用车为例,续驶里程由“不低于100km”提高到“不低于200km”,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从“不低于95Wh/kg”提高为“不低于125Wh/kg”。再如,纯电动货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从“不低于95Wh/kg”提高为“不低于125Wh/kg”;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由“不高于0.49Wh/km·kg”调低为“不高于0.29Wh/km·kg”。

  ——新增了低温里程衰减技术指标要求。目前,大部分电动汽车采用的三元锂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均为液态锂离子电池,而液态电解液在低温情况下,活性会下降,导致电池的净放电率下降,出现续航大幅衰减、充电功率下降等问题。为引导行业企业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耐低温性能,32号公告新增低温里程衰减技术指标要求。也就是说,对按照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纯电动乘用车和N1类纯电动货车,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要求可放宽至120km。

  ——明确了换电模式车型相关要求。目前,新能源汽车的补能方式分为两种:充电模式和换电模式。其中,换电模式是通过集中型充电站对大量电池集中存储、集中充电、统一配送,并在电池配送站内对电动汽车进行电池更换服务,其核心是将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与无动力车身分离,采用更换电池的方式快速为新能源汽车有效补能,满足续航。换电模式在降低购车成本、消除里程焦虑、提升安全水平等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为支持换电模式创新发展,32号公告明确,换电模式车型需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标准,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同时,为保证真换电、能使用,要求申报企业提供保障换电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前5个月为政策过渡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10号公告延续和优化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在原有全额免税的基础上,新增减半征收和限额减免政策,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实施管理。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通常需要重新发布《减免税目录》。

  为保障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后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平稳过渡实施,32号公告安排了为期5个月的过渡期。

  根据32号公告,政策过渡期内(2024年1月1日—2024年5月31日),减免税车型采取“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方式管理——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且在过渡期内仍可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于新申请进入《减免税目录》的车型,自2024年1月1日起,就必须满足32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即便在过渡期内也应按照32号公告调整后的技术要求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过渡期内,相关纳税人应及时补传历史车型材料。对于转入《减免税目录》的历史车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需要在政策过渡期内,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其中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应按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32号公告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换电模式车型需要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要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2024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要求

  笔者提醒,2024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32号公告规定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予以撤销。

  10号公告明确,对已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须关注《减免税目录》和相关“标识”的税收管理要求,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一致,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将面临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等涉税风险。

  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关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对适用税收减免优惠的影响。32号公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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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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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要求

  笔者提醒,2024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32号公告规定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予以撤销。

  10号公告明确,对已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须关注《减免税目录》和相关“标识”的税收管理要求,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一致,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将面临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等涉税风险。

  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关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对适用税收减免优惠的影响。32号公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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