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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低碳发展的引导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金科

充分发挥税收在资源开发、生产、消费等环节中独特而重要的调节功能,通过税收政策工具组合发力,加大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税收在资源开发、生产、消费等环节中独特而重要的调节功能,通过税收政策工具组合发力,加大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应充分发挥其在资源开发、生产、消费等环节中独特而重要的调节功能,强化政策支持,为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意见》提出,“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清洁能源发展是推进“双碳”目标的重要内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风电等清洁能源发电领域,如为促进清洁能源利用,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但其他如水电、核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建议:一是加大清洁能源发电的税收支持力度。基于党的二十大“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的部署要求,可以考虑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拓展至各类清洁能源发电领域。并且,对海上风电新技术(如漂浮式海上风电)以及光伏迭代技术项目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继续加大鼓励能源消纳和储能技术研发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力度,促进税收优惠政策在能源产业全产业链上的均匀分布。二是积极引导传统能源消费结构转变。结合不同能源矿产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完善资源税税率设计,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三是考虑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鉴于现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难以囊括中小企业,可考虑在合适时机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引导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中小企业积极节能减排,克服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背离,共同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

  税收政策工具组合发力,助推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意见》提出“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当前我国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领域的能源消耗较大,碳排放问题较为突出,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一是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绿色生产,助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对所研发的低碳工艺进行技术转让,可对该类低碳工艺技术转让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从事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的企业,建议在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加计扣除比例。二是加大绿色节能建筑的税收支持力度。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应逐步拓宽增值税税收优惠覆盖面,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激励绿色节能建筑材料研发,推进绿色节能建筑推广应用。三是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助力交通领域绿色转型。根据现行税法,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并且,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对纯电动汽车不征消费税。但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拓宽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在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在保有环节,在持续落实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完善现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并扩大减免税范围。

  完善资源税政策,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意见》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税收政策引导资源节约集约化利用,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自然资源初次利用阶段的消费控制,在最初阶段防止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再生资源利用率的提升,在回收再利用阶段最大限度地物尽其用。我国资源税法为加强减污降碳源头管控、促进资源集约开发利用筑牢法律保障。根据现行税法,资源税96.3%的税目实行从价计征,能更好地反映资源价格的市场变化,有效引导资源集约化使用。同时,各地针对不同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出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减免税政策,鼓励资源绿色开采,有效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且,水资源税改革促使企业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并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加地方税收作出了积极贡献。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资源税政策:一是扩大征税范围。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对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尚未征税,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容易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根据美丽中国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与资源利用现状,建议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税式支出制度。对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项目和工艺,给予资金补助或是实行退税。企业越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流程,享受的税收支持就越多。三是支持企业对贫矿、难采矿、伴生矿的利用。建议制定与资源利用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利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节约化开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抑制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浪费。

  优化环境保护税制度,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意见》提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遵循“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原则,有效引导企业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主动减污治污。未来,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应将国家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征税范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同时,按照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将工业废水中的总氮、二甲基甲酰胺、二噁英等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以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减排效应,实现经济绿色化发展。二是优化税率。现行环境保护税税率相对低,相较于环保投资,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获益更高,易诱发逆向选择。对此,可以考虑适度提高税率的上限和下限,对各项污染物的税率进行结构性优化调整,特别是提高大气污染物的税率水平,促使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持续减少污染排放。三是实施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绿色低碳导向的税收优惠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资和技术进步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当前规定的优惠政策仅以污染物排放浓度为依据,激励程度较为有限。可将优惠政策与企业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强度挂钩,促进企业积极创新,精准减污。四是推进部门协同治理。应结合智慧税务建设,促进税务与环保部门的征管合作,通过数据共享、分工协作,实现污染排放监督、环保税征收与环境行政执法等业务的协同,提高跨部门协作治税效率。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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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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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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