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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收入性质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易宗兴 刘盼 融亦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实务中,一些纳税人搞不清楚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实际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看似结果相同,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纳税人应首先根据收入性质辨析收入类型,再在后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性质不同

  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且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从性质上看,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收入。

  范围不同

  从范围上看,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款,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入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企业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均为免税收入,并无12个月的限制。

  税务处理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收到某市环保局给予的30万元专项财政补贴,同时收到资金拨付文件。文件规定,该资金专门用于企业的循环经济项目。环保局对此项资金有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企业取得该补贴后,当年用于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费用化支出为5万元,用于购买有关固定资产的资本化支出为10万元,该固定资产当年计提折旧1万元。

  甲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中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先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同时就其费用支出和相关折旧、摊销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于尚未使用的15万元,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环保局,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如,乙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某年收到行政事业性收费1000万元,该收费当年在银行孳生利息收入5万元,1000万元在年终时全部上缴了财政,其取得的银行利息收入5万元未上缴。那么,乙企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0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其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5万元,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作为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同时,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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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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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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