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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不住,“高新”身份难保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罗广州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46.3万家,产业链骨干企业加快壮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税务合规和技术创新同样重要。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46.3万家,产业链骨干企业加快壮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税务合规和技术创新同样重要。如果出现重大税务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可能被打上“伪高新”“假研发”的标签,进而可能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现行政策中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16526亿元,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和成果转让的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7972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政策减税1916亿元。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创新规模量级和全球竞争力持续提升。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46.3万家,产业链骨干企业加快壮大。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占GDP比重约13%,工业机器人装机量占全球比重超过50%。这些数据印证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的广阔前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税务合规和技术创新同样重要。近期,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税务风险,值得警惕。

  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典型案例☆

  湖南A公司是一家危废固废综合回收利用企业,主要从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的冶炼、加工与销售等。2020年A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A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2020年、2021年和2022年3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分别为410万元、830万元和1080万元,同期企业销售收入分别为21000万元、28000万元和350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建议☆

  记者梳理公开案例发现,近年来,由于研发投入强度不达标,高薪收入占比不达标,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安全、质量或环保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原因,一些企业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中,一家铝业企业主动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高达1938.85万元。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等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分析,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2022年A公司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410+830+1080)÷(21000+28000+35000)=2.76%。显然,A公司不满足优惠条件,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作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和“稽查能手”,吴健近年来研究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案例。在吴健和万晓玲、王娟、吴冠桦最新出版的新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实务及案例》中,专题讨论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吴健提醒,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如不符合优惠条件,可主动放弃享受优惠。否则,可能面临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风险,甚至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果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很可能被诟病为‘伪科技’‘假高新’,影响企业声誉。”吴健说。

  “企业创新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金川集团财务总监蔡娟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给金川集团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支持,让集团有底气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推动了公司转型升级。集团在享受优惠政策、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也非常注重税务合规管理。为此,金川集团制定、完善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从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合同签订、科研费用归集和科研涉税项目结题评价等方面持续优化全流程管理,做到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违规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河南B公司主营洗护用品生产、销售业务,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1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2023年,B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该公司开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产生疑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叠加享受呢?

  ☆分析建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明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都属于降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测算,选择更优惠的政策享受。如果B公司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02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0×15%=22.5(万元);如果B公司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2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0×25%×20%=7.5(万元)。因此,B公司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更加划算。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法制科干部肖泽杨提醒,如果企业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和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的同时,还应准备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等留存备查。

  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专家王娟分析,有些企业为了满足商业协议或上市要求的税收指标,选择主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相关纳税人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主动放弃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年度申报时准确填写数据。否则,可能因缺少申报数据引发税务风险,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典型案例☆

  辽宁C公司主营激光设备的生产、销售,其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2023年,C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开展了多次关联交易。据测算,C公司与其母公司关联产品线的合并利润约为4800万元,但C公司只占据了7%利润,而母公司占据93%利润,导致C公司利润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经税务部门核实,C公司存在通过不合理定价向母公司转移利润的风险。

  ☆分析建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也就是说,C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税务机关是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对其进行调整的,C公司可以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关联交易上避免税务风险。

  四川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级主任科员唐莉建议,C公司可在收到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后自行调整补税,也可在税务机关发出风险提示前主动调整补税。基于C公司与母公司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转移利润问题,建议C公司结合自身业务,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或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估值方法,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同时,对补缴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缴纳利息,且该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纳税调整。”唐莉建议C公司,在自行调整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辅导帮助。特别是在采用何种调整方法、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如何提交、税款及利息如何计算缴纳,以及后续年度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法如何约定等方面,应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认可,争取利息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大程度地减少再被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可能性,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唐莉表示,利用税收洼地、优惠税率等进行境内关联交易避税的问题,已经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随着税务机关不断探索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构建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企业高风险关联交易将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识别。因此,建议企业高度关注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问题,建立关联交易内控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因不当关联交易导致被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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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等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分析,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2022年A公司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410+830+1080)÷(21000+28000+35000)=2.76%。显然,A公司不满足优惠条件,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作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和“稽查能手”,吴健近年来研究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案例。在吴健和万晓玲、王娟、吴冠桦最新出版的新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实务及案例》中,专题讨论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吴健提醒,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如不符合优惠条件,可主动放弃享受优惠。否则,可能面临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风险,甚至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果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很可能被诟病为‘伪科技’‘假高新’,影响企业声誉。”吴健说。

  “企业创新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金川集团财务总监蔡娟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给金川集团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支持,让集团有底气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推动了公司转型升级。集团在享受优惠政策、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也非常注重税务合规管理。为此,金川集团制定、完善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从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合同签订、科研费用归集和科研涉税项目结题评价等方面持续优化全流程管理,做到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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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建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明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都属于降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测算,选择更优惠的政策享受。如果B公司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02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0×15%=22.5(万元);如果B公司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2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0×25%×20%=7.5(万元)。因此,B公司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更加划算。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法制科干部肖泽杨提醒,如果企业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和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的同时,还应准备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等留存备查。

  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专家王娟分析,有些企业为了满足商业协议或上市要求的税收指标,选择主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相关纳税人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主动放弃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年度申报时准确填写数据。否则,可能因缺少申报数据引发税务风险,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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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建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也就是说,C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税务机关是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对其进行调整的,C公司可以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关联交易上避免税务风险。

  四川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级主任科员唐莉建议,C公司可在收到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后自行调整补税,也可在税务机关发出风险提示前主动调整补税。基于C公司与母公司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转移利润问题,建议C公司结合自身业务,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或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估值方法,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同时,对补缴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缴纳利息,且该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纳税调整。”唐莉建议C公司,在自行调整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辅导帮助。特别是在采用何种调整方法、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如何提交、税款及利息如何计算缴纳,以及后续年度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法如何约定等方面,应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认可,争取利息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大程度地减少再被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可能性,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唐莉表示,利用税收洼地、优惠税率等进行境内关联交易避税的问题,已经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随着税务机关不断探索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构建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企业高风险关联交易将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识别。因此,建议企业高度关注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问题,建立关联交易内控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因不当关联交易导致被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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