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近日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近日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到,重点研发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同时,强调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办法》为保障和促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确保科研人员全力投身研究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各级管理职责,将全链条的财政资金管理理念纳入重点专项资金的评估、验收、评价过程,既重视科研项目的一般性规律,同时对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专项关键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避免财政资金安排分散重复。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财政活动遵循公益性原则,财政资金可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弥补市场的不足,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表示,我国目前正处于科技创新的高峰期,在某些领域可能出现市场难以进行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财政资金的介入能够及时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提供资金支持,有助于解决一些前瞻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从财政的角度来看,中央财政资金要集中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可以更好厘清科技领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国家急需、社会期盼的科技领域。”何代欣说。
《办法》要求,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其应为科研人员编制和调剂项目预算、报销经费、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根据《办法》,科技部、财政部、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还要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办法》对提高科研效率、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办法》明确了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在使用资金时科研人员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有利于科研人员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另一方面,《办法》还明确了每个课题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这可以减轻科研人员在报销经费等方面的负担,更加专注于科学研究。”白景明说。
“具体来讲,《办法》更加关注新时代科研创新的规律,在提升科研工作的效率方面做了很多安排。”何代欣认为,《办法》删减了一些过往比较繁琐、与科研工作不太适配的规定,增加了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管理举措,对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产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监会主席吴清日前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表示,“健全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这是监管部门关于资本市场严监严管,特别是打击财务造假发出的最新信号。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2025年4月24日公布,我国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与此前实施的2022年版清单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事项数量由117项缩减到106项。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度设计对清洁能源投资具有“隐形杠杆”作用。企业所得税既可以通过基础税收条款间接影响清洁能源投资,也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对投资产生直接影响。
完善经营者集中监管规则体系,从增强透明度、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提高便利度等方面,帮助民营企业更精准地识别竞争合规风险,激发民营经营主体投资并购活力。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近日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到,重点研发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同时,强调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办法》为保障和促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确保科研人员全力投身研究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各级管理职责,将全链条的财政资金管理理念纳入重点专项资金的评估、验收、评价过程,既重视科研项目的一般性规律,同时对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专项关键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避免财政资金安排分散重复。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财政活动遵循公益性原则,财政资金可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弥补市场的不足,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表示,我国目前正处于科技创新的高峰期,在某些领域可能出现市场难以进行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财政资金的介入能够及时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提供资金支持,有助于解决一些前瞻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从财政的角度来看,中央财政资金要集中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可以更好厘清科技领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国家急需、社会期盼的科技领域。”何代欣说。
《办法》要求,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其应为科研人员编制和调剂项目预算、报销经费、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根据《办法》,科技部、财政部、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还要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办法》对提高科研效率、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办法》明确了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在使用资金时科研人员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有利于科研人员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另一方面,《办法》还明确了每个课题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这可以减轻科研人员在报销经费等方面的负担,更加专注于科学研究。”白景明说。
“具体来讲,《办法》更加关注新时代科研创新的规律,在提升科研工作的效率方面做了很多安排。”何代欣认为,《办法》删减了一些过往比较繁琐、与科研工作不太适配的规定,增加了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管理举措,对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产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