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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厂房三折成交 吃亏是假逃税是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隐匿厂房交易收入偷税案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隐匿厂房交易收入偷税案件。经查,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在厂房转让过程中制作“阴阳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约定合同交易金额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隐匿了未开票部分收入134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针对其违法行为,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厂房卖出“白菜价” 交易违背市场规律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分析相关涉税数据时发现,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在办理厂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以900万元的合同交易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存在偷逃税款嫌疑。

  通过调查,检查人员查证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出售的厂房涉及土地面积3869平方米,共有房屋三幢,总建筑面积为2956.05平方米。经了解,该厂房周边同类型同规模厂房的同期挂牌销售价格在2500万元至3000万元左右。更令人疑惑的是,该厂房还曾在中介网站上挂牌出售,标价为2800万元。

  从挂牌2800万元到900万元实际成交,中间是近2000万元的差价,这到底是公司急于变现的无奈之举,还是为了偷逃税款的别有用心?

  转账记录漏破绽 “阴阳合同”浮出水面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银行公账与法定代表人孙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查阅发现,该公司账户的流水和款项收付情况与合同成交价格900万元一致。此外,双方对公账户之间并无任何可疑资金往来信息。

  这似乎真的只是一笔摆在明面上的“吃亏”交易。那么企业会不会在看不见的地方选择特定关系人进行暗箱操作?

  为此,检查人员经审批报备,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从公司的对公账户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入手,对资金往来存疑的账户进行查验。通过分析比对,发现上述两个账户与季某的个人账户之间均有密切资金往来。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交易前后时期内季某的银行流水,一笔大额的转账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该笔转账金额为200万元,汇款日期与该公司厂房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致,且汇款人汪某正是前期调查中证实为买方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检查人员认为,这一定不是巧合。

  在调查期间,检查人员核实到季某正是孙某之子,并参与该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

  面对检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证据和询问,孙某承认在厂房买卖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制作并签订了“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合同签订价格为900万元并通过对公账户完成转账,实际成交价格为2240万元。公司仅按照900万元的金额开具了发票,剩余的1340万元则不开票、不申报、不纳税。

  贪小失大不值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经查,隐匿的1340万元厂房转让交易款,一笔200万元作为定金转至季某个人账户,另一笔1140万元作为借款还账转至亲戚施某个人账户。以上转账检查人员在依法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中全部得到了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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