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偷逃税款案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偷逃税款案件。针对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47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此前,第三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人称,几年前天津H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朱某转让了其持有的占该企业总股份60%的股权。但完成股权交易后,两人并未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存在偷逃税款行为。
接到线索后,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H公司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人员查看了征管系统中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登记信息。从信息数据变更留痕看,几年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朱某,企业股东人员增加了朱某,而且其持有企业股权的比例为60%。但查询该企业和李某等人员的同期申报数据,却未发现任何与股权变动相关的收入申报和税款缴纳信息。
检查人员认为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属实,于是决定对李某、朱某股权交易涉嫌未缴税款一事进一步核查。
检查人员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H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时留存的企业股东会议记录、股权变更协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等资料进行了核查。企业提供的股权变更协议中显示,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朱某双方经协商,李某同意将其持有的H公司60%的股权,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并于交易完成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该项交易的当事人李某和朱某,向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作了税法宣传。检查人员向两人表示,双方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李某应依法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核查确认李某60%股权的原值成本后,结合该项股权交易的价格,检查人员确认了李某的应纳税收入,并依法向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少缴税款案件。涉案企业自然人股东以境外设立的关联企业为工具,通过将股权交易“拆分”为两次交易的方式,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西安市高陵区昊尊闽陕贸易有限公司高陵区东关加油站隐瞒收入案件,该企业通过将部分不开票收入隐匿转移至个人账户进行虚假申报的方式偷逃税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偷逃税款案件。针对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47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此前,第三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人称,几年前天津H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朱某转让了其持有的占该企业总股份60%的股权。但完成股权交易后,两人并未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存在偷逃税款行为。
接到线索后,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H公司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人员查看了征管系统中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登记信息。从信息数据变更留痕看,几年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朱某,企业股东人员增加了朱某,而且其持有企业股权的比例为60%。但查询该企业和李某等人员的同期申报数据,却未发现任何与股权变动相关的收入申报和税款缴纳信息。
检查人员认为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属实,于是决定对李某、朱某股权交易涉嫌未缴税款一事进一步核查。
检查人员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H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时留存的企业股东会议记录、股权变更协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等资料进行了核查。企业提供的股权变更协议中显示,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朱某双方经协商,李某同意将其持有的H公司60%的股权,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并于交易完成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该项交易的当事人李某和朱某,向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作了税法宣传。检查人员向两人表示,双方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李某应依法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核查确认李某60%股权的原值成本后,结合该项股权交易的价格,检查人员确认了李某的应纳税收入,并依法向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