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公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公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指导意见》明确,降低“个转企”转换成本,实现接续办理涉企事项,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延续有关行政许可,强化部门协同。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根据《指导意见》,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税务、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变更等事项,鼓励提供预检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企业办事。
《指导意见》要求,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共1条,主要是授权国务院对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规定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此次税收优惠(如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通过降低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直接提升了社保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解决了“划转后如何高效运作”的关键问题。三者形成闭环:2017年方案是制度基础,2024年办法是操作规范,本次税收政策则是执行保障,共同构建了从“资本划转…
今年6月底,国务院发布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相关配套公告,着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从近期实施情况来看,《规定》落地有力促进税收公平和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效助力规范违规招…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公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指导意见》明确,降低“个转企”转换成本,实现接续办理涉企事项,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延续有关行政许可,强化部门协同。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根据《指导意见》,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税务、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变更等事项,鼓励提供预检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企业办事。
《指导意见》要求,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