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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申报缴纳增值税须按期填报保税料件数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旭 张侠龙 卢志超 王雪菲

部分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年度核销纳税申报时,因核销周期长、核销人工计算复杂等,错误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我国加工贸易货物出口额为50201亿元,较上年增长2.4%。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加工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业务领域经济规模较大,涉及纳税人数量众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政策规定,填报出口货物所对应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以下简称保税料件)金额。但是,笔者发现,部分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年度核销纳税申报时,因核销周期长、核销人工计算复杂等,错误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政策优化

  为便于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纳税人规范、准确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保税料件有关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优化。

  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料件金额。这就要求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对保税料件的领用数据进行准确核算,在确认出口货物用途时,根据核算数据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料件金额。当耗用的保税料件总额和纳税人各纳税期填报的保税料件金额之间存在差额时,纳税人应将清算当期产生的调整金额,与当期出口信息数据对应的保税料件金额合并计算后填写。保税料件数据的动态调整,提高了保税料件纳税申报效率,优化了纳税人办税体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可以看出,2号公告发布前,相关企业按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2号公告出台后,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须在出口申报时据实填报耗用的保税料件金额,引入的保税料件数据申报机制,为加强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管理提供了过程管控的抓手。

  操作提示

  笔者提示,由于保税料件金额与出口应征税货物报关单信息相对应,当保税料件金额填报错误时,纳税人须通过重新确认报关单用途的方式,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可以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种,纳税人未进行增值税申报,那么在申报前,纳税人可以随时撤销报关单用途确认结果,再重新确认用途、填报保税料件金额。第二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申报但尚未缴纳增值税,那么需要纳税人先自行作废申报、撤销报关单用途确认结果后,再重新确认用途、填报保税料件金额。第三种,纳税人已完成增值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那么需要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勘误事宜。

  此外,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明确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8号公告还明确,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磁县税务局、邯郸市邯山区税务局、张家口市崇礼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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