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项目资料,是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重要基础。
研发项目资料,是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重要基础。实务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关键的研发项目资料,无法证明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导致产生税务风险。电视剧《大河之水》中,术博科技对此重视不够,在认定研发项目属于合作研发还是委托研发上出现问题,十分典型。笔者提醒,在研发活动各环节,企业均须真实完整地留存备查信息,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剧情介绍
《大河之水》第24集,术博科技准备开拓海外市场,并进行融资。笍星科技为了拖慢术博科技的融资节奏,伪造了委托研发协议,伪造的协议内容为笍星科技出资委托术博科技进行“悬浮电梯按钮项目”的研发。笍星科技以此向税务部门举报,术博科技作为委托研发项目的受托方,错误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经税务部门调查,该研发项目每次的研发经费均由笍星科技打给术博科技,再用于研发费用支出,具有委托研发的特征。而术博科技称其与笍星科技合作研发“悬浮电梯按钮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术博科技根据合作开发协议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术博科技因合作开发协议丢失,无法证明双方的合作是“合作研发”而非“委托研发”。
术博科技进一步梳理相关材料,并向税务部门说明:术博科技和笍星科技在合作初期共同出资成立了“笍博基金”,双方商议当需要使用研发资金时,由该基金负责打款。而在术博科技需要使用研发资金时,基金管理人未直接将款项打给术博科技,而是先打给了笍星科技,再由笍星科技转账给术博科技,造成了表面上研发资金均由笍星科技提供的假象。
在上述证据的佐证下,税务部门认定笍星科技恶意举报术博科技,开展不正当竞争。
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易混淆
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多种方式。实务中,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往往容易被混淆,这两种方式下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有所不同。
对于委托研发,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对于合作研发,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完整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值得关注的是,剧中术博科技留存的合作研发合同丢失,且每次的研发经费均由笍星科技打给术博科技,再用于研发费用支出,导致术博科技的研发项目非常具有委托研发的特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下,术博科技很可能被认定为错误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真实完整的留存备查信息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前提。实务中,部分企业只注重研发方面的工作,而忽视了留存备查资料的重要性,最终导致大额的研发费用无法加计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做好项目计划、立项文件、研发合同、费用分摊表、项目研究成果等备查资料的准备和保存工作。同时,企业还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按研发项目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目,准确归集和核算当年的研发费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平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各位请注意,7月1日开始实施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了信用评价。大家一定要认真按规定处理社保和非税业…
研发项目资料,是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重要基础。实务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关键的研发项目资料,无法证明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导致产生税务风险。电视剧《大河之水》中,术博科技对此重视不够,在认定研发项目属于合作研发还是委托研发上出现问题,十分典型。笔者提醒,在研发活动各环节,企业均须真实完整地留存备查信息,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剧情介绍
《大河之水》第24集,术博科技准备开拓海外市场,并进行融资。笍星科技为了拖慢术博科技的融资节奏,伪造了委托研发协议,伪造的协议内容为笍星科技出资委托术博科技进行“悬浮电梯按钮项目”的研发。笍星科技以此向税务部门举报,术博科技作为委托研发项目的受托方,错误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经税务部门调查,该研发项目每次的研发经费均由笍星科技打给术博科技,再用于研发费用支出,具有委托研发的特征。而术博科技称其与笍星科技合作研发“悬浮电梯按钮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术博科技根据合作开发协议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术博科技因合作开发协议丢失,无法证明双方的合作是“合作研发”而非“委托研发”。
术博科技进一步梳理相关材料,并向税务部门说明:术博科技和笍星科技在合作初期共同出资成立了“笍博基金”,双方商议当需要使用研发资金时,由该基金负责打款。而在术博科技需要使用研发资金时,基金管理人未直接将款项打给术博科技,而是先打给了笍星科技,再由笍星科技转账给术博科技,造成了表面上研发资金均由笍星科技提供的假象。
在上述证据的佐证下,税务部门认定笍星科技恶意举报术博科技,开展不正当竞争。
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易混淆
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多种方式。实务中,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往往容易被混淆,这两种方式下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有所不同。
对于委托研发,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对于合作研发,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完整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值得关注的是,剧中术博科技留存的合作研发合同丢失,且每次的研发经费均由笍星科技打给术博科技,再用于研发费用支出,导致术博科技的研发项目非常具有委托研发的特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下,术博科技很可能被认定为错误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真实完整的留存备查信息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前提。实务中,部分企业只注重研发方面的工作,而忽视了留存备查资料的重要性,最终导致大额的研发费用无法加计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做好项目计划、立项文件、研发合同、费用分摊表、项目研究成果等备查资料的准备和保存工作。同时,企业还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按研发项目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目,准确归集和核算当年的研发费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平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