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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买低卖做“公益” 豪车“卡线”实偷税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作者: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偷逃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偷逃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案件。天津宜鸿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虚开发票价格、二次收款为手段,使对外销售汽车低于超豪华小汽车标准,少计营业收入,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5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低买高卖 数据分析生疑惑

  前期,检查人员在线索分析研判过程中,发现天津宜鸿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货物进销情况存在疑点。该企业在短时间内购进了大量豪华小汽车,包括欧陆GT、G63等知名汽车品牌。但上述机动车在对外开具销售发票时,基本都是亏本销售,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实际。经对其他同类型汽车销售企业走访,检查人员了解到上述机动车的购进价格基本符合市场,初步排除了上游企业虚开发票、涉案企业多列支出的可能性,此时机动车的对外销售价格便成为了检查的重点。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成立较早,但成立以来并无高端豪华汽车业务,该企业为何不再购进低价格汽车,转而开始购进价格如此高昂的汽车呢,是企业要转型吗?其中到底有何隐情?产生这些疑问的同时,检查人员的目光也停留在了该企业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金额上,看着124万至129万的价格区间,检查人员有了一些猜测。

  不翼而飞 实地检查露端倪

  带着疑问与猜测,检查人员决定突击入户检查,谁知刚到现场便发现了问题。展厅里停放的全是低端车型,并无高端豪华汽车。“难道那些豪车都是进一辆卖一辆吗?如果真是这样,客户如何才能知道该企业有此类豪车销售呢?”检查人员立即找到该企业法人代表了解情况。他解释道,“目前展厅这些车都是用于对外出租的,而那些豪华车辆都是朋友订购的,采购完再卖给他们。”检查人员就豪华汽车对外销售价格一事继续追问时,该企业法人却避而不谈或是支支吾吾,一再表示“我确实就收了这些钱,就是给朋友帮个忙,不信你们去查!”至此,检查人员基本确认了该企业存在账外隐匿收入的行为,这为后续检查明确了方向。

  延伸检 账外收款固证据

  方向已经明确,下一步就是寻找并固定证据了。面对企业拒不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只能大海捞针,多方寻求证据,但对上下游企业调查取证时,取证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检查一度陷入僵局。在检查人员一筹莫展之时,检查人员抓取到一条不起眼的信息,该企业经历过法人变更,而变更时间恰好在该企业开始购进豪华小汽车的时间段,检查人员立即对前法人的个人账户进行了检查。发现了该企业的下游客户曾向前法人的个人账户付款,并且付款时间与向该企业对公账户付款时间相近,且两者付款金额之和与车辆市场价格基本相同,这大概率是在发票金额之外又补付的款项。终于,案件的突破口被检查人员打开。

  说理执法 证据充分破迷局

  检查人员立即与涉案企业进行联系,向前后两位法人展示部分证据,并且通过“说理式执法”,耐心讲解、分析政策、权衡利弊,他们态度逐步转变、心防逐渐打开,向检查人员说明了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真实的证据资料。原来,这两位法人是父子关系,法人变更后前法人个人银行卡仍留在公司使用。涉案企业在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时,卡着标准线对外开票,客户将票面金额转入企业对公账户,而差额转入前法人的个人账户,所以在涉税信息上显示出未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假象,而该企业以开具的发票申报缴税,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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