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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适用谈(之二)——注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的管理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施行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相关纳税人需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有关规定,以及时享受政策利好、避免错误适用。

  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施行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相关纳税人需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有关规定,以及时享受政策利好、避免错误适用。

  税收优惠是国家为鼓励基础产业、高新技术及社会福利事业等发展,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对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采取的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措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配套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多项优化与完善。

  笔者认为,其中比较大的变化在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了税收优惠范围。之前,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被视为计税方法而非税收优惠。根据10号公告,从2026年开始,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属于税收优惠。纳税人需要关注相关税收优惠的管理要求。

  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应当单独核算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等原政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可见,原政策只规定减免增值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新政策扩大到了所有增值税优惠项目都要单独核算销售额。

  10号公告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差额征税项目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

  比如,10号公告第三条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列举的15项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生列举的6项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有,纳税人发生列举的7项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号公告第四条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等12项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第五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差额征税也纳入了税收优惠范围。

  因此,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差额征税项目作为增值税优惠项目,也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放弃增值税优惠后的限制发生变化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可见,原政策规定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而新政策将放弃优惠范围扩大至所有增值税优惠,包括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

  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有特殊规定。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明确:“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与其他优惠政策放弃优惠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不同的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能放弃简易计税方法,期满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也不能放弃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新政策,差额征税方面,若一般纳税人放弃了差额征税优惠,则36个月内不能再适用差额征税。如建筑服务项目差额征税原来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号公告规定要按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建筑企业放弃适用差额征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个月内就不能再适用差额征税。

  实践中有人提问:一般纳税人满足适用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条件,若先适用一般计税和非差额征税,是否属于放弃适用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该问题2026年以前就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故有关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期限内选择先不享受减免税。但若开始享受后再放弃,36个月内就不能再享受了。笔者认为,该政策限定于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如果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属于减税项目,那么可以选择开始享受优惠的时间。

  一些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2026年以前,因简易计税方法不是税收优惠,若未规定“可以选择”,则不能放弃。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原政策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处理,不能选择;而10号公告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赋予了纳税人选择权。

  (2015)长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案例即反映了这个问题。该案中,A公司抵扣了B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开具的17%税率发票,税务机关因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责令其不得抵扣。A公司认为,简易计税方法属于税收优惠,B公司放弃了税收优惠,可以开具17%税率的发票。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销售的涉案固定资产不属于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项目,不能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A公司取得的涉案发票不得抵扣。最终,A公司败诉。

  增值税法实施后,B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就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用于抵扣税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如果B公司销售一个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销售其他同类固定资产也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每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其适用条件,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后,对一些项目增加了适用条件。纳税人要仔细了解有关规定,确保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优惠政策。

  以差额征税为例,比如劳务派遣服务,新老政策都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但10号公告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而老政策无相关资质要求,导致一些非劳务派遣企业冒用了有关差额征税政策,新政策堵塞了这一征管漏洞。再如,1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明确了拆迁补偿费用必须为货币形式,而老政策无此规定。新政策还规定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增加了“存续期间”限定条件,可以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项目公司后即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0号公告明确了各差额征税项目的扣除凭证,纳税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处理有关业务。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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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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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其中比较大的变化在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了税收优惠范围。之前,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被视为计税方法而非税收优惠。根据10号公告,从2026年开始,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属于税收优惠。纳税人需要关注相关税收优惠的管理要求。

  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应当单独核算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等原政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可见,原政策只规定减免增值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新政策扩大到了所有增值税优惠项目都要单独核算销售额。

  10号公告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差额征税项目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

  比如,10号公告第三条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列举的15项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生列举的6项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有,纳税人发生列举的7项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号公告第四条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等12项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第五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差额征税也纳入了税收优惠范围。

  因此,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差额征税项目作为增值税优惠项目,也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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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可见,原政策规定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而新政策将放弃优惠范围扩大至所有增值税优惠,包括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

  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有特殊规定。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明确:“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与其他优惠政策放弃优惠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不同的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能放弃简易计税方法,期满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也不能放弃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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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2026年以前,因简易计税方法不是税收优惠,若未规定“可以选择”,则不能放弃。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原政策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处理,不能选择;而10号公告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赋予了纳税人选择权。

  (2015)长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案例即反映了这个问题。该案中,A公司抵扣了B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开具的17%税率发票,税务机关因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责令其不得抵扣。A公司认为,简易计税方法属于税收优惠,B公司放弃了税收优惠,可以开具17%税率的发票。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销售的涉案固定资产不属于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项目,不能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A公司取得的涉案发票不得抵扣。最终,A公司败诉。

  增值税法实施后,B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就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用于抵扣税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如果B公司销售一个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销售其他同类固定资产也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每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其适用条件,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后,对一些项目增加了适用条件。纳税人要仔细了解有关规定,确保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优惠政策。

  以差额征税为例,比如劳务派遣服务,新老政策都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但10号公告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而老政策无相关资质要求,导致一些非劳务派遣企业冒用了有关差额征税政策,新政策堵塞了这一征管漏洞。再如,1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明确了拆迁补偿费用必须为货币形式,而老政策无此规定。新政策还规定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增加了“存续期间”限定条件,可以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项目公司后即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0号公告明确了各差额征税项目的扣除凭证,纳税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处理有关业务。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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