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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跨境服务:哪些情况下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管理员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保持快速增长,1月—5月,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30219.6亿元,同比增长16%。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保持快速增长,1月—5月,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30219.6亿元,同比增长16%。近期,笔者整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浙江12366热线)咨询信息发现,大多数提供跨境服务的企业,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如何合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零税率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10类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对这些货物和应税服务购进环节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使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退(免)税政策,具体包括:免征增值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

  具体来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销售免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出口应退税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对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国内购进环节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为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

  根据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当前,我国制造业产业体系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为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鉴于此,不少为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的企业,关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事宜。

  近期,A生产型设备制造业出口企业财务人员致电浙江12366热线,咨询公司为境外B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研发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A生产型设备制造业出口企业,为境外B企业提供跨境研发服务,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据了解,A企业6月取得服务收入800万美元(不含税),6月3日(即合同签订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为1:7.1。6月,A企业的销项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为700万元人民币,上期留抵税额为零。

  A企业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为B企业提供的跨境研发服务,满足《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要求,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免抵退税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明确了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具体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第二步,计算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第三步,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步骤,6月,A企业免抵退税额为800×7.1×6%=340.8(万元),本月留抵税额700-500=200(万元),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本月出口退税额200万元,免抵税额140.8万元。

  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今年1月—5月,我国旅行服务贸易进出口同比增长48.4%,成为服务贸易第一大领域。高速增长的旅行服务业带动着航空运输服务的发展。近期,某航空公司因财务人员变更,新到岗的财务人员对航空运输服务的涉税处理把握不准,便致电浙江12366热线,咨询有关航空运输业务如何享受出口退(免)税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以及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符合上述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取得国际运输服务相关资质的航空公司,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免抵退税办法。

  整体来说,航空公司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完成备案之后,航空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填写《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以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等。

  2022年,为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明确,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笔者提醒,虽然目前企业发生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但是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好内部的单证保存,方便企业的内部管理。例如,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凭证等。

  (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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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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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退(免)税政策,具体包括:免征增值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

  具体来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销售免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出口应退税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对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国内购进环节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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