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否将各类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来源:大连税务 作者: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否将各类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Y企业的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以下对话:

  小刘:王会计,你公司提供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等服务,是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呢?

  王会计:我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是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小刘:那你公司是把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纳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了吗?

  王会计:对呀,这样在财务处理时比较简便,而且很多同类型的企业不都是这么做的吗?

  本期案例: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一步: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Y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的培训机构,该企业2022年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收入140万元。Y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额4.08万元[140÷(1+3%)×3%]。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Y企业相关业务及收入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的140万收入中,含培训费收入100万元、加盟企业服务费20万元、住宿费和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该企业将上述多项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诊断项目:Y企业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多项收入,全部按照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二步: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列举: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上述案例中的教育机构获取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但是在税务稽查检查中,纳税人为了核算简便,在财务处理时将“鱼龙混杂”的各类收入混在一起,导致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十分常见。很多教育机构将取得的诸如品牌加盟费、餐食费、住宿费、内部讲义资料费、教室使用费、国际游学费等各种收入,全部纳入培训收入中,均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未正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导致少缴相应税款。

  第三步:处方建议

  教育机构应明确政策适用口径,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本案例中Y企业的140万收入,应按培训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

  培训收入100万元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培训费收入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

  加盟服务费收入20万元是Y企业将教育品牌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加盟服务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住宿费、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也非教育服务收入,而属于提供生活服务收入,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杂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Y企业合计应纳税额=2.91+1.13+1.13=5.17(万元)。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合同视角分析:直播打赏收入,怎样税务处理才合规

    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收入,通常与其销售虚拟货币相对应,是指用户从平台或平台代理商处购买的,在观看直播时赠送给主播,后续可以兑换成人民币的一种网络货币。因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具有虚拟性特征,有关税务处理容易出现争议。

  • 不同类型政府补贴销售活动相关会税处理分析

    在政府补贴销售活动中,企业在获得品牌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需要对政府补贴销售业务进行准确的会税处理。本文梳理了政府补贴销售活动的类型,并分别对政府限价再补贴差价、以旧换新政府直接补贴客户以及以旧换新政府发放补贴券三种形式的销售业务相关会税处理进行分析。…

  • 跨境“带货”暗藏税务风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全国活跃代购账号超过850万个,其中超过75%为个人经营。

  • 误计原料费用引发的“连锁反应”

    税费申报不能仅靠财务“兜底”。自那以后,意龙科纺在完善管理体系的探索中,坚持系统化思维,从制度夯基、系统赋能、外部协同三个维度持续筑牢合规防线。

  • 科创企业纳税申报指南之合规建议

    先进制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时分别计提加计抵减额,重复享受政策。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满足不同条件的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

  • 个税汇算 三类问题咨询热度高

    自今年3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已累计接听个税汇算相关咨询3.6万余通,其中,三类问题咨询量热度高。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4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5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8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否将各类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大连税务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否将各类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Y企业的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以下对话:

  小刘:王会计,你公司提供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等服务,是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呢?

  王会计:我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是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小刘:那你公司是把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纳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了吗?

  王会计:对呀,这样在财务处理时比较简便,而且很多同类型的企业不都是这么做的吗?

  本期案例: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一步: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Y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的培训机构,该企业2022年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收入140万元。Y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额4.08万元[140÷(1+3%)×3%]。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Y企业相关业务及收入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的140万收入中,含培训费收入100万元、加盟企业服务费20万元、住宿费和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该企业将上述多项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诊断项目:Y企业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多项收入,全部按照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二步: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列举: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上述案例中的教育机构获取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但是在税务稽查检查中,纳税人为了核算简便,在财务处理时将“鱼龙混杂”的各类收入混在一起,导致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十分常见。很多教育机构将取得的诸如品牌加盟费、餐食费、住宿费、内部讲义资料费、教室使用费、国际游学费等各种收入,全部纳入培训收入中,均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未正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导致少缴相应税款。

  第三步:处方建议

  教育机构应明确政策适用口径,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本案例中Y企业的140万收入,应按培训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

  培训收入100万元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培训费收入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

  加盟服务费收入20万元是Y企业将教育品牌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加盟服务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住宿费、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也非教育服务收入,而属于提供生活服务收入,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杂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Y企业合计应纳税额=2.91+1.13+1.13=5.17(万元)。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合同视角分析:直播打赏收入,怎样税务处理才合规
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收入,通常与其销售虚拟货币相对应,是指用户从平台或平台代理商处购买的,在观看直播时赠送给主播,后续可以兑换成人民币的一种网络货币。因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具有虚拟性特征,有关税务处理容易出现争议。
不同类型政府补贴销售活动相关会税处理分析
在政府补贴销售活动中,企业在获得品牌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需要对政府补贴销售业务进行准确的会税处理。本文梳理了政府补贴销售活动的类型,并分别对政府限价再补贴差价、以旧换新政府直接补贴客户以及以旧换新政府发放补贴券三种形式的销售业务相关会税处理进行分析。…
跨境“带货”暗藏税务风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全国活跃代购账号超过850万个,其中超过75%为个人经营。
误计原料费用引发的“连锁反应”
税费申报不能仅靠财务“兜底”。自那以后,意龙科纺在完善管理体系的探索中,坚持系统化思维,从制度夯基、系统赋能、外部协同三个维度持续筑牢合规防线。
科创企业纳税申报指南之合规建议
先进制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时分别计提加计抵减额,重复享受政策。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满足不同条件的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
个税汇算 三类问题咨询热度高
自今年3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已累计接听个税汇算相关咨询3.6万余通,其中,三类问题咨询量热度高。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