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保险费?
一、基本情况
失业保险是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确定了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二)主要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
三、征收对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根据当地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征收标准
(一)缴费比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5年、2016年、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继联合印发通知,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逐步降低至1%。此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202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五、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微信、支付宝、公众号等)、线下(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缴费窗口)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六、征期安排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具体执行各省政策规定。
七、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费收入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发挥专业优势,帮助企业梳理复杂的税收政策要点并探讨其适用方案,同时,将纳税人遇到的技术难题与合规挑战反馈给税务部门,为政策优化提供参考。
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税务执法实践中确定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是一个难点,建议重点从几方面把握:同一个违法主体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违反了同一法律规定;连续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在紧密连接的同一个时间空间内实施;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没有通过违法行为告知予以阻断。
一、基本情况
失业保险是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确定了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二)主要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
三、征收对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根据当地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征收标准
(一)缴费比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5年、2016年、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继联合印发通知,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逐步降低至1%。此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202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五、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微信、支付宝、公众号等)、线下(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缴费窗口)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六、征期安排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具体执行各省政策规定。
七、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费收入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