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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个转企”可直接变更登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作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5月底,全国实有民营经济组织1.85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达1.27亿户,占比达68.65%。作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5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2025年7月15日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规定》实施后,“个转企”最明显的变化,是允许直接变更登记,无须先注销再设立。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规定》出台前,“个转企”需要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才能申请设立新的企业,无法保留原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名称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等。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个转企”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这些规定显著降低了“个转企”的制度性成本,使个体工商户能更加便捷地转型升级为企业,同时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同时《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提交相关资料。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此外,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如经营者和新加入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投资意见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住所使用相关文件等。

  6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58号)明确,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此外,个体工商户如果选择先注销再设立新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情形的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完成“个转企”后,税务部门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为相关主体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如果在转型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会延续使用,税务部门根据相关主体新的登记数据,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更新税务登记信息。

  缴纳税种有哪些变化?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个转企”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笔者提醒,“个转企”后,相关主体需要缴纳的税种可能会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的,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以投资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投资者需要就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个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继续在企业中担任职务并领取工资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原经营者作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能否继续享受优惠?

  转型后的企业,如果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

  例如,假设2025年8月,李某决定将经营的“李氏小吃店”转型为“李氏美食有限公司”。根据《规定》要求,李某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在“个转企”前,李某需要结清“李氏小吃店”所有应缴税款和滞纳金。李某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查询并缴清所有未结清的税款和滞纳金。“李氏小吃店”如果处于税务检查状态,需要完成税务检查后才能办理“个转企”手续。

  同时,个体工商户在“个转企”前,需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事项,如增值税申报、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等。李某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相关申报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确保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个体工商户如果多缴税款,可以在“个转企”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

  转型后,“李氏美食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公司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李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其工资收入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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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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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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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5月底,全国实有民营经济组织1.85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达1.27亿户,占比达68.65%。作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5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2025年7月15日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规定》实施后,“个转企”最明显的变化,是允许直接变更登记,无须先注销再设立。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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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个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继续在企业中担任职务并领取工资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原经营者作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能否继续享受优惠?

  转型后的企业,如果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

  例如,假设2025年8月,李某决定将经营的“李氏小吃店”转型为“李氏美食有限公司”。根据《规定》要求,李某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在“个转企”前,李某需要结清“李氏小吃店”所有应缴税款和滞纳金。李某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查询并缴清所有未结清的税款和滞纳金。“李氏小吃店”如果处于税务检查状态,需要完成税务检查后才能办理“个转企”手续。

  同时,个体工商户在“个转企”前,需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事项,如增值税申报、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等。李某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相关申报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确保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个体工商户如果多缴税款,可以在“个转企”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

  转型后,“李氏美食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公司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李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其工资收入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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