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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往前一步”排查潜在申报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振国 郝明军

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1月—3月,我国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3.3万亿元,同比增长5.8%,占GDP比重为10.4%。

  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1月—3月,我国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3.3万亿元,同比增长5.8%,占GDP比重为10.4%。商贸企业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主要从事商品流通,通过分销、代理等方式销售商品,不直接从事生产加工。近期,税务部门披露了多起商贸企业偷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增成本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笔者分析多个商贸企业违规申报纳税案例发现,只要在申报之前“往前一步”排查潜在风险,很多申报环节出现的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未同时满足减免优惠条件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成立于2022年7月,主要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A公司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定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当月,A公司同时办理2023年度房产税申报,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了减免优惠。税务部门发现,A公司2023年5月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定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A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A公司2024年5月办理2023年度房产税申报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分析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案例中,A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2023年5月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定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即A公司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所以,A公司自办理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2023年6月—2024年12月),以及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即2023年1月—5月),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因此,A公司申报2023年度房产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笔者提醒,商贸企业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应当严格对照政策规定,在申报之前仔细审查自身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特别是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密切关注自身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在办理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企业应依据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税前扣除支出与收入无关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主要从事饮料批发和零售业务。2024年,B公司股东刘某租赁王某房屋并签订合同,但未按照合同向王某支付租金。王某将股东刘某起诉至法院,股东刘某聘用律师应诉,共产生诉讼费(取得法院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和聘用律师应诉的服务费(取得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共计6万元。B公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2行“诉讼费”对应的“管理费用”栏次,填写金额为6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股东刘某产生的诉讼费用,属于其个人应承担的费用,B公司不得将诉讼费用6万元在税前扣除。

  ◎分析建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案例中,B公司股东刘某与王某打官司产生的诉讼费用6万元,与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属于股东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B公司应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对应的“账载金额”“调增金额”栏次,填写金额为6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笔者提醒,商贸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对发生的费用进行仔细甄别,对于与收入无关的费用应高度关注,以便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及时进行纳税调整,避免虚列成本的风险。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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