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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企业账簿如何设置与保管?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

新公司开业不知道账簿设置有什么要求?整理文件不知道哪些材料需要保存?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不要急,请跟我一起往下阅读吧。

  新公司开业不知道账簿设置有什么要求?整理文件不知道哪些材料需要保存?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不要急,请跟我一起往下阅读吧。

  一、设置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设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 设置要求: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计算机记账要求: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会计制度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会计制度不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文字要求: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总体要求: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二、保管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注意:保管期限

  1. 发票存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 账簿凭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政策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还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哦,请大家一定要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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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开业不知道账簿设置有什么要求?整理文件不知道哪些材料需要保存?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不要急,请跟我一起往下阅读吧。

  一、设置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设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 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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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记账要求: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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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要求: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总体要求: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二、保管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注意:保管期限

  1. 发票存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 账簿凭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政策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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