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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税务处理避免“踩雷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琳

面对政策变化,金融机构应做好债券投资的税务合规管理,避免踩到“雷点”。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起,对2025年8月8日及以后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含续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继续免税直至债券到期。金融机构在债券市场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是债券发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参与者。面对政策变化,金融机构应做好债券投资的税务合规管理,避免踩到“雷点”。

  关注发行时点

  ◎典型案例◎

  2025年8月20日,A银行购入一笔S省2025年7月30日发行的20年期地方政府债,购入价格为19850万元,另有交易费用82万元,债券面值20000万元,票面利率2.2%,起息日为2025年8月1日,每6个月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A银行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天计提债券利息。

  ◎分析建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通常应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支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在计算债券利息收入时,目前税务机关通常认可以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为计税依据;会计核算上通常会按照实际利率法,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存在折价或溢价情形购入的债券,投资收益和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会通过债券投资的利息调整科目进行计量。

  因此,2025年9月30日,A银行应按照票面利率累计计提应收利息20000×2.2%×61÷365=73.53(万元),假定该债券实际利率为2.32%,A公司按照实际利率核算投资收益为19932×2.32%×61÷365=77.28(万元),二者差额3.75万元计入债券投资的利息调整科目。2025年10月,A银行虽然会计核算上已经计提利息并确认投资收益,但因未到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尚未发生纳税义务,故无需申报增值税;同理,2026年1月,A银行也无需申报增值税。

  根据4号公告规定,对于存量债券,即发行日期在2025年8月8日(不含当日)之前的债券,纳税人取得的存续利息,以及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可以继续享受免税。对于新增债券,即发行日期在2025年8月8日(含当日)之后的应征收增值税。

  2026年2月1日,A银行应按付息约定确认利息收入20000×2.2%×1÷2=220(万元),其应在2026年4月申报期就该笔利息收入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若该债券发行时间为2025年8月10日,起息日为8月12日,其他条件不变,按照4号公告规定,A银行应在2026年4月申报期就该笔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部分金融机构为了与其核算系统按日计提利息的方式保持一致,提高核算效率,会选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计提利息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金融机构计提利息的时间晚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机构须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确认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原免税政策背景下,纳税人往往更关注债券的购买时点而非发行时间。笔者建议,大量持有债券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政策过渡期应调整完善债券投资台账,对所购入每笔债券的发行日期、计息方式、付息日期、付息方式及是否续发等关键信息做好详细统计,根据债券发行时间,正确选择征免政策,准确做好纳税申报。

  区分买入方式

  ◎典型案例◎

  2025年8月15日,B银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自有账户平价买入G银行8月12日发行的1年期政策性银行债,面值为6000万元,票面利率为1.52%。同日,C基金公司作为X基金的管理人,平价买入上述债券,面值为5000万元,票面利率为1.52%。B银行为X基金的托管人,X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成立于2023年2月,2025年第三季度投资的债券约占基金资产总额的70.56%。

  ◎分析建议◎

  根据4号公告规定,发行日期在2025年8月8日(含当日)之后的债券应征收增值税。所以,B银行通过自有账户直接购买债券,应按照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C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在运营X基金时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笔者提醒,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自有账户直接购买债券,在恢复征税后应按照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征税。金融机构若作为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金融机构应严格区分债券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分别核算两者进行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相应政策规定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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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日,A银行应按付息约定确认利息收入20000×2.2%×1÷2=220(万元),其应在2026年4月申报期就该笔利息收入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若该债券发行时间为2025年8月10日,起息日为8月12日,其他条件不变,按照4号公告规定,A银行应在2026年4月申报期就该笔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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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C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在运营X基金时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笔者提醒,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自有账户直接购买债券,在恢复征税后应按照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征税。金融机构若作为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金融机构应严格区分债券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分别核算两者进行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相应政策规定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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