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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忽视缴税时点,容易踩中“雷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鲲翼 朱裕明 谭少诗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目前全国大部分县区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目前全国大部分县区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务中,金融企业的财务软件较为复杂,会计科目繁多,加之金融业特有的表外科目表较为复杂和税会处理差异多,部分农村信用社财务人员申报纳税时感到“头大”。从广西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看,农村信用社在税务风险识别和防范方面,还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广西基层税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农村信用社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业务状况表、科目余额表、辅助余额表、表外科目表、核销贷款资产明细及抵债资产明细等备查资料,从第三方中国文书裁判网等平台搜集有关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文书等进行分析,发现农村信用社存在多个典型税务风险。

  风险点1:新增房产及房产装修价值未计入房产原值

  ◎案例细节◎

  H农村信用社账簿信息显示,H农村信用社于2023年10月结转新建大楼固定资产,于2023年12月缴纳2023年下半年的房产税6.76万元。税务部门核查发现,在公开新闻报道中,H农村信用社于2021年4月乔迁至该新建大楼,并正式开业。

  ◎风险诊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据此,H农村信用社委托施工企业新建大楼,已于2021年4月办理验收手续,应根据政策规定,于2021年5月申报缴纳房产税。案例中,H农村信用社财务人员误以为新建大楼未结转固定资产,无需申报缴纳房产税,故于2023年10月结转固定资产时才申报缴纳房产税,造成房产税晚申报。经税务部门辅导,H农村信用社按照政策规定于2024年6月补缴房产税及滞纳金。

  风险点2:贷款损失不符合法定资产损失条件

  ◎案例细节◎

  G农村信用社向J林业公司发放贷款3800万元,J公司以云南省某县的60561.50亩林地的林权作为抵押,评估价值为29049.42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J公司不能还本付息,其抵押的林权经一拍、二拍均流拍,按照财务制度,该笔不良贷款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作信用损失费用列支。G农村信用社由于不接受以林权抵债的方案,故于2023年度核销3800万元贷款损失。

  ◎风险诊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中,G农村信用社虽有法院的判决及执行文书,但抵押物实际最终没有强制执行变现。税务部门认为,由于抵押物还未强制执行变现,该笔贷款损失未实际发生,故不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的条件。按照政策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G农村信用社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00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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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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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G农村信用社虽有法院的判决及执行文书,但抵押物实际最终没有强制执行变现。税务部门认为,由于抵押物还未强制执行变现,该笔贷款损失未实际发生,故不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的条件。按照政策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G农村信用社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00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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