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结合环保税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环保税法,优化征管措施,强化政策协同,更好地发挥环保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税法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
目前环保税征税范围依然偏窄。作为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主体税种,主要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征税,暂未涵盖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光污染、热污染等。
在费改税过程中,我国坚持整体平移的原则,但排污费阶段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整体征收标准偏低,因此费改税后征收标准仍然偏低。以大气污染物为例,现行税法规定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在各地制定的标准中,只有北京市按最高标准执行。在国际上,征收大气污染税的其他国家税额标准普遍较高。例如,瑞典的氮氧化物收费标准为每千克50瑞典克朗(约每污染当量40元人民币)。
目前监测技术手段相对薄弱,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由于计算较为复杂,部分财务人员难以准确核算。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税种之间缺乏内部协调。由于各税种开征之初目的不同,各税种之间的绿色条款缺乏统筹、衔接不畅。
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二氧化碳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在计税依据方面,按照不同行业设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基准线,仅对超过基准线的二氧化碳排放者征税。税额设定初期可考虑从较低的水平开始。
从税收促进绿色转型原理上看,应逐步提高环保税税额,使其接近治理成本。以大气污染物为例,对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可适度提升税额下限。这不仅有利于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而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另外,应避免对位于行政区划边界的地区设定与邻近地区差距过大的税额,减少企业转移污染的现象发生。具体来讲,可将各类应税污染物的税额幅度缩小,使得污染物排放企业减少经营地选择的考量,转而在绿色经营上加大环保投资,同时避免西部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和生态处于“双劣势”。
优化征管措施
扩大自动监测范围,提升申报便捷度。一方面,可扩大自动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制定落实本辖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名录,并完成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于主动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可以设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条款,如允许其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成本的部分比例在缴纳环保税时进行抵免。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升计算申报的便捷度。对于使用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进一步推广自动监测数据与税务端的共享接入,提高数据传递效率,实现智能预填;对于需要使用物料衡算等方式计算填报的项目,可在申报系统内列示排污系数、设置自动计算公式,实现部分智能预填,简化财务人员计算工作,同时提高申报准确率。
加强跨部门协作,实现数据互通。一是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部门执行职务的权利义务、程序规范、责任监管等。二是完善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协作治税的数据共享平台。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自动监测数据、处罚信息等与税务部门征管系统对接,便于税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涉税信息。三是建立纳税人环境风险评级机制。可基于纳税人排污量、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等,对纳税人环境风险进行评级,从而将环保检查信息应用到税务领域。
强化政策协同
加强税种内部协调,促进联动改革。协调好环保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之间的关系,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避免出现“漏项”。一是调整消费税相关政策。目前我国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但只有鞭炮焰火、成品油等8个税目与环保相关,建议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以及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化石燃料等高碳能源制品纳入征收范围。二是优化资源税税率和税目。适度提高煤、原油等资源税税率,给予天然气开发必要的资源税优惠,尽量避免天然气与煤的资源税负担倒挂。
绿色税制要与财政、金融、生态环境管理等其他制度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目前,我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在此背景下,环保税应充分考虑与碳交易市场的协调。虽然2021年7月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正式运行,但仍有较多的中小型企业未纳入进来。因此,可以通过征收环保税的方式对没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中小企业加以调节,即建立绿色税制与碳交易市场的配合机制,由绿色税制覆盖碳交易市场之外的排放量较小的经营主体,实现对碳排放主体的全面覆盖,必要时可通过政策性贷款、财政专项补贴等配套手段,激励企业自发开拓绿色发展路径,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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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重点税源管理风险识别难、管理效能较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积极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依托江苏省税务局大数据平台研发“入库排名表、税负对比表、一企一档表”三张表数据产品,提高税源管理任务下发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结合环保税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环保税法,优化征管措施,强化政策协同,更好地发挥环保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税法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
目前环保税征税范围依然偏窄。作为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主体税种,主要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征税,暂未涵盖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光污染、热污染等。
在费改税过程中,我国坚持整体平移的原则,但排污费阶段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整体征收标准偏低,因此费改税后征收标准仍然偏低。以大气污染物为例,现行税法规定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在各地制定的标准中,只有北京市按最高标准执行。在国际上,征收大气污染税的其他国家税额标准普遍较高。例如,瑞典的氮氧化物收费标准为每千克50瑞典克朗(约每污染当量40元人民币)。
目前监测技术手段相对薄弱,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由于计算较为复杂,部分财务人员难以准确核算。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税种之间缺乏内部协调。由于各税种开征之初目的不同,各税种之间的绿色条款缺乏统筹、衔接不畅。
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二氧化碳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在计税依据方面,按照不同行业设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基准线,仅对超过基准线的二氧化碳排放者征税。税额设定初期可考虑从较低的水平开始。
从税收促进绿色转型原理上看,应逐步提高环保税税额,使其接近治理成本。以大气污染物为例,对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可适度提升税额下限。这不仅有利于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而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另外,应避免对位于行政区划边界的地区设定与邻近地区差距过大的税额,减少企业转移污染的现象发生。具体来讲,可将各类应税污染物的税额幅度缩小,使得污染物排放企业减少经营地选择的考量,转而在绿色经营上加大环保投资,同时避免西部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和生态处于“双劣势”。
优化征管措施
扩大自动监测范围,提升申报便捷度。一方面,可扩大自动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制定落实本辖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名录,并完成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于主动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可以设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条款,如允许其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成本的部分比例在缴纳环保税时进行抵免。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升计算申报的便捷度。对于使用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进一步推广自动监测数据与税务端的共享接入,提高数据传递效率,实现智能预填;对于需要使用物料衡算等方式计算填报的项目,可在申报系统内列示排污系数、设置自动计算公式,实现部分智能预填,简化财务人员计算工作,同时提高申报准确率。
加强跨部门协作,实现数据互通。一是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部门执行职务的权利义务、程序规范、责任监管等。二是完善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协作治税的数据共享平台。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自动监测数据、处罚信息等与税务部门征管系统对接,便于税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涉税信息。三是建立纳税人环境风险评级机制。可基于纳税人排污量、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等,对纳税人环境风险进行评级,从而将环保检查信息应用到税务领域。
强化政策协同
加强税种内部协调,促进联动改革。协调好环保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之间的关系,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避免出现“漏项”。一是调整消费税相关政策。目前我国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但只有鞭炮焰火、成品油等8个税目与环保相关,建议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以及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化石燃料等高碳能源制品纳入征收范围。二是优化资源税税率和税目。适度提高煤、原油等资源税税率,给予天然气开发必要的资源税优惠,尽量避免天然气与煤的资源税负担倒挂。
绿色税制要与财政、金融、生态环境管理等其他制度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目前,我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在此背景下,环保税应充分考虑与碳交易市场的协调。虽然2021年7月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正式运行,但仍有较多的中小型企业未纳入进来。因此,可以通过征收环保税的方式对没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中小企业加以调节,即建立绿色税制与碳交易市场的配合机制,由绿色税制覆盖碳交易市场之外的排放量较小的经营主体,实现对碳排放主体的全面覆盖,必要时可通过政策性贷款、财政专项补贴等配套手段,激励企业自发开拓绿色发展路径,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