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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定化的意义与立法启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翔 马文乐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制度法定化不仅对我国税收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后续税收治理也有相应启示。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制度法定化不仅对我国税收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后续税收治理也有相应启示。

  笔者认为,增值税法定化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税法规范的系统化整合。我国增值税制度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以“暂行条例”的形式运行,虽然历经“营改增”、税率简并、留抵退税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法律体系仍存在“条例+规范性文件”碎片化问题。此次增值税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同步施行,建立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体系化规范结构。系统化整合显著提升了增值税制度的刚性与规范性,明确了不同效力规范的边界,使增值税制度结构更加协调、有序、统一。

  二是展现了税收立法的民主化进步。从2019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2年—2024年先后三次对草案进行审议,每个版本都有重要修改,反映出税收立法趋于严谨。在授权立法方面,增值税法严格约束了纵向授权,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调整、起征点标准的制定等核心事项,要求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通过程序约束防止税收立法权的滥用,增强了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夯实了税收法治化的制度基础。

  三是强化了税法实施的公信力。增值税法作为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将有效减少此前“暂行条例”时期政策频繁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在执法层面,增值税法明确了征税主体、税基、税率等具体要素,规范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控制了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少政策执行中的地区差异,为经营主体营造更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增值税法定化的启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可尝试“阶梯化”立法范式。增值税采用了“法律定框架、条例定细则、授权保弹性”的三层结构。法律层面明确税制基本要素,如纳税人、税率、征税范围等核心内容;实施条例层面细化具体规则和执行标准;同时通过有限的、附条件的授权条款,为未来必要的政策调整保留了一定空间。后续消费税立法可借鉴增值税法正向列举与授权条款相结合的模式,在明确征收范围的同时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产业发展要求,经法定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二是在税收治理层面应合理把握放权与治理的关系。增值税法的核心治理逻辑是确立抵扣链条完整的征管体系,法律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权利、条件和凭证要求,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抵扣链条的构成要件。增值税征管更加突出纳税人的自主遵从与税务机关的风险防控,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现代税收治理理念。未来税收治理应着力找准治理规范与征管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点。

  总而言之,增值税法定化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它为我国消费税、房地产税等改革难度较大的税种立法提供了借鉴,也将推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完善。这不仅有助于促进税收法治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对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亦有重要意义。

  (作者:胡翔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马文乐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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