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治对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意义,常被理解为“有法可依”的制度建设。
税收法治对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意义,常被理解为“有法可依”的制度建设。然而,税收法治的真正力量,不在于法条的繁简,而在于其如何塑造经营主体对规则的认同、对未来的判断、对公平的感知。税收法治不仅是静态的规范集合,更重要的是动态的制度实践,其生命力恰好体现在与市场活动的深度融合之中。
从“制”到“治”:税收治理的逻辑转向
“税收法定”作为原则,早已成为共识。但法定之后,何以成“治”?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恰是区分“法制”与“法治”的分水岭。税收法治不在于单向的征税权行使,而在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基于规则的良性互动。当税收负担有清晰的边界、纳税争议有可诉的途径、纳税人权利受到尊重,税收法治便真正从“管理”走向“治理”。
管理意在规范而非处罚,执法旨在保护而非罚款。这一理念正是“治理”的另一要义所在。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的全面建立,将这一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程序规则。当制度从文本走入每一处执法细节,纳税人才能在每一次征纳互动中感知规则的善意,形成对税收法治的真实认同。
从“负担”到“成本”:纳税认知的重新塑就
在部分经营主体的认知中,纳税被视作纯粹的经营负担。此类认知忽视了税收作为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度属性,亦忽视了税收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
经营主体的存续与发展,均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权保护等为外部条件。此类条件则凝结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制度循环中。税收的正当性基础,不在于税负水平的高低,而在于负担与收益之间的制度性对价。当企业缴纳的税款转化为畅达的物流、高效的政务、稳定的法治环境,税收便体现为经营主体赖以发展的合理成本和先决条件,而非所谓的“经营负担”。企业依法纳税,并非为他人“买单”,而是为自身经营环境优化进行制度性投资。
从“优惠”到“公平”:市场环境的法治重构
税收营商环境的核心评价标准,在于税负公平与否。当部分企业通过逃避税款、虚开发票等手段降低成本,其他诚信纳税的企业便被迫在扭曲的竞争环境中生存。部分地方违规出台奖补政策或招引空壳企业,推动只带来“数字政绩”的“开票经济”,不仅导致财政收入虚浮,更诱导企业进行短期套利,对优质合规企业形成挤出效应,严重侵蚀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基于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制度应以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避免对市场机制造成干扰和扭曲为目标。税务部门组织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清理,正是净化税收法治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体现。当地方从比拼“税收优惠力度”转向打造“税收营商环境高地”,资源配置才能真正回归市场规律,经营主体的竞争力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效率。统一市场的形成,又反过来强化了经营主体对制度环境的稳定预期,形成良性循环。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嘉语,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作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之后的“第六险”,长护险旨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难题。《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费率制”筹资模式,总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并针对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设计了差异化缴费路径…
中央选择“一税两费”合并成为地方附加税,跟它们有一定相似性有关。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税对象一致,均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而且税基一致,也都是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健全地方税体系,要以消费税改革为突破口,以增强地方财力的可持续性为主要目标,逐步培育稳定税源。同时,应着眼于地方重点产业的发展,涵养优质税源,健全跨区域协同机制,优化征收机制。
自2026年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但不早于2026年1月1日。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因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前期销售额的,应计入对应所属期的销售额,当累计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追溯登记为一般…
税收法治对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意义,常被理解为“有法可依”的制度建设。然而,税收法治的真正力量,不在于法条的繁简,而在于其如何塑造经营主体对规则的认同、对未来的判断、对公平的感知。税收法治不仅是静态的规范集合,更重要的是动态的制度实践,其生命力恰好体现在与市场活动的深度融合之中。
从“制”到“治”:税收治理的逻辑转向
“税收法定”作为原则,早已成为共识。但法定之后,何以成“治”?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恰是区分“法制”与“法治”的分水岭。税收法治不在于单向的征税权行使,而在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基于规则的良性互动。当税收负担有清晰的边界、纳税争议有可诉的途径、纳税人权利受到尊重,税收法治便真正从“管理”走向“治理”。
管理意在规范而非处罚,执法旨在保护而非罚款。这一理念正是“治理”的另一要义所在。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的全面建立,将这一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程序规则。当制度从文本走入每一处执法细节,纳税人才能在每一次征纳互动中感知规则的善意,形成对税收法治的真实认同。
从“负担”到“成本”:纳税认知的重新塑就
在部分经营主体的认知中,纳税被视作纯粹的经营负担。此类认知忽视了税收作为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度属性,亦忽视了税收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
经营主体的存续与发展,均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权保护等为外部条件。此类条件则凝结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制度循环中。税收的正当性基础,不在于税负水平的高低,而在于负担与收益之间的制度性对价。当企业缴纳的税款转化为畅达的物流、高效的政务、稳定的法治环境,税收便体现为经营主体赖以发展的合理成本和先决条件,而非所谓的“经营负担”。企业依法纳税,并非为他人“买单”,而是为自身经营环境优化进行制度性投资。
从“优惠”到“公平”:市场环境的法治重构
税收营商环境的核心评价标准,在于税负公平与否。当部分企业通过逃避税款、虚开发票等手段降低成本,其他诚信纳税的企业便被迫在扭曲的竞争环境中生存。部分地方违规出台奖补政策或招引空壳企业,推动只带来“数字政绩”的“开票经济”,不仅导致财政收入虚浮,更诱导企业进行短期套利,对优质合规企业形成挤出效应,严重侵蚀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基于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制度应以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避免对市场机制造成干扰和扭曲为目标。税务部门组织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清理,正是净化税收法治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体现。当地方从比拼“税收优惠力度”转向打造“税收营商环境高地”,资源配置才能真正回归市场规律,经营主体的竞争力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效率。统一市场的形成,又反过来强化了经营主体对制度环境的稳定预期,形成良性循环。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嘉语,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