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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汇算: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3月31日,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将截止。扣除项目的准确归集是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环节。

  3月31日,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将截止。扣除项目的准确归集是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环节。那么,哪些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何准确归集扣除项目呢?

  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第七条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四条明确,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整体上讲,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人员相关支出、经营相关支出、其他必要支出、资产损失支出等,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其中,人员相关支出,包括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业主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等。经营相关支出,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费以及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等。其他必要支出,包括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以及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资产损失支出,尤其值得关注。《计税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限额扣除

  除据实扣除项目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依照《计税办法》等政策规定的比例,实行限额扣除。

  其中,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为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扣除

  《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等政策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明确允许扣除的范围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还须关注税法设定的“红线”。根据《计税办法》等规定,以下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不合理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违规及处罚性支出,如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各类未实际发生的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举例说明

  阳光百货店系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从事日用百货批发零售。2025年度百货店实现销售收入360万元,发生经营成本270万元(货物采购成本,不含下文单独列示的限额扣除项目),实际支付6名从业人员合理工资薪金21.6万元,发生财产保险费1万元、经营租赁费14.4万元、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2万元、行政性收费5000元;另发生税法规定的限额扣除项目:工会经费4320元、职工福利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400元、业务招待费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万元、为从业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1.08万元、为张某本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1.2万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万元)。

  上述经营成本、从业人员工资、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费、利息支出、行政性收费等,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即阳光百货店据实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金额合计为270+21.6+1+14.4+2+0.5=309.5(万元)。

  限额扣除项目中,工会经费限额为216000×2%=4320(元),实际发生4320元,可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为216000×14%=30240(元),实际发生2.5万元,可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216000×2.5%=5400(元),实际发生5400元,可全额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3600000×15%=540000(元),实际发生15万元,可全额扣除。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限额为216000×5%=10800(元),实际发生1.08万元,可全额扣除。业主补充养老保险费限额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5%,即80000×3×5%=12000(元),实际发生1.2万元,可全额扣除。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为20000×60%=12000(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3600000×5‰=18000(元),按孰低原则准予扣除12000元。

  阳光百货店限额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金额合计为4320+25000+5400+12000+150000+10800+12000=219520(元)。

  综上,在计算2025年度经营所得时,阳光百货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3095000+219520=331452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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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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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经营成本、从业人员工资、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费、利息支出、行政性收费等,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即阳光百货店据实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金额合计为270+21.6+1+14.4+2+0.5=30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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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为20000×60%=12000(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3600000×5‰=18000(元),按孰低原则准予扣除12000元。

  阳光百货店限额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金额合计为4320+25000+5400+12000+150000+10800+12000=219520(元)。

  综上,在计算2025年度经营所得时,阳光百货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3095000+219520=331452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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