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刊发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一文。
10月18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刊发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一文。实务中,码头、泊位、航站楼等项目工程量一般较大,存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如何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呢?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这三个条件具体为: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案例详解
Q企业根据公司经营策略和发展计划,自主开发某集中式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为电网提供清洁电能。该项目已通过发改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一次核准。该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50万千瓦,拟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60万千瓦,拟设计安装71台风力发电机组,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29千米,场址面积约60.2平方千米。二期工程90万千瓦,拟设计安装106台风力发电机组,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38.5千米,场址面积约126平方千米。两期工程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8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那么,Q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具体从何时开始享受?
Q企业的海上风电项目属于新能源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为项目的不同批次,两期项目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并且每期工程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Q企业如果将两期工程的收入和成本分别单独核算,并且与企业其他业务区分开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或成本比例进行分摊,Q企业可以按照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在投入使用的年度,即2018年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具体来说,Q企业投资的项目一期于2018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假设2018年度—2023年度,每年项目所得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1100万元、1600万元和2100万元。那么,该公司项目一期2018年度—2020年度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21年度至202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项目6年累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1600+2100)×50%×25%=600(万元)。同理,Q企业投资的项目二期于2018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假设2018年度—2023年度,每年项目所得分别为300万元、480万元、850万元、1260万元、1780万元和2400万元。那么,该公司项目二期2018年度—2020年度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21年度—202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项目6年累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60+1780+2400)×50%×25%=680(万元)。
要点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Q企业如果因为核算难度较大,没有明确划分各项目边界,也未对各项目单独核算收入及成本,即使满足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等条件,由于不符合单独核算要求,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再如,H公司参与投资了某大型国际机场航站楼建设工程,该项目是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由于该工程量较大,为保障施工成效,分为T1航站楼和T2航站楼两个项目进行。假设两个项目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且两个航站楼自身分别都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但是,由于账目混淆,两个项目没有分别单独进行核算且并未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H公司不能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任丘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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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全国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近10万个,托位近480万个。为解决“带娃难”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10月18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刊发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一文。实务中,码头、泊位、航站楼等项目工程量一般较大,存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如何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呢?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这三个条件具体为: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案例详解
Q企业根据公司经营策略和发展计划,自主开发某集中式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为电网提供清洁电能。该项目已通过发改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一次核准。该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50万千瓦,拟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60万千瓦,拟设计安装71台风力发电机组,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29千米,场址面积约60.2平方千米。二期工程90万千瓦,拟设计安装106台风力发电机组,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38.5千米,场址面积约126平方千米。两期工程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8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那么,Q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具体从何时开始享受?
Q企业的海上风电项目属于新能源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为项目的不同批次,两期项目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并且每期工程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Q企业如果将两期工程的收入和成本分别单独核算,并且与企业其他业务区分开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或成本比例进行分摊,Q企业可以按照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在投入使用的年度,即2018年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具体来说,Q企业投资的项目一期于2018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假设2018年度—2023年度,每年项目所得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1100万元、1600万元和2100万元。那么,该公司项目一期2018年度—2020年度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21年度至202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项目6年累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1600+2100)×50%×25%=600(万元)。同理,Q企业投资的项目二期于2018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假设2018年度—2023年度,每年项目所得分别为300万元、480万元、850万元、1260万元、1780万元和2400万元。那么,该公司项目二期2018年度—2020年度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21年度—202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项目6年累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60+1780+2400)×50%×25%=680(万元)。
要点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Q企业如果因为核算难度较大,没有明确划分各项目边界,也未对各项目单独核算收入及成本,即使满足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等条件,由于不符合单独核算要求,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再如,H公司参与投资了某大型国际机场航站楼建设工程,该项目是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由于该工程量较大,为保障施工成效,分为T1航站楼和T2航站楼两个项目进行。假设两个项目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且两个航站楼自身分别都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但是,由于账目混淆,两个项目没有分别单独进行核算且并未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H公司不能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任丘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