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02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表单A100000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称原主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以下称新主表),这项修改解决了原主表名称与整个申报表名称容易混淆的问题。
细看表格内容,新主表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增设了5个行次,分别是:第6行次“减:研发费用(填写A104000)”;第8行次“加:其他收益”;第10行次“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第12行次“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第14行次“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那么,增设5个行次具体带来哪些变化?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过程中又需要注意什么?
重要改变:增加“研发费用”项目
在原主表的填报要求里,第1行—第13行“利润总额计算”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针对相继实施的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情况,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如“研发费用”项目就是在2018年增设至利润表中的。
本次修订前,原主表中的第5行次“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包含研发费用。按修订后的利润表编制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其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表单《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即“研发费用”与该年度其他各项管理费用汇总形成第26行次的管理费用“合计”栏金额,然后填入原主表的第5行次“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栏次中。
按照新主表的填报规则要求,增设的第6行“研发费用”填报事项为:纳税人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因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进行分析填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填报第5行次时,“管理费用”项目的合计金额包含“研究费用”金额和已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用在当年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而修订后的新主表要求单独填报“研发费用”数据,企业财务人员如果还像此前那样,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的合计金额全部填入第5行次“管理费用”中,将造成重复填报。
因此,企业办理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填报新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相关栏次时,应剔除在第6行填报的会计核算“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并减去“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中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这也是本次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较往期有根本性改变的事项之一。
其他改变:增设4个项目填报事项
原主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没有设置“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这四个行次,按财政部修订后的利润表编制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原主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未对这四个项目提出填报要求,即无须在原主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新主表则要求单独填报这四个项目的全年累计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在利润表中归集了“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这四个项目的,企业财务人员应从利润表中将其金额分解出来,分别填写在新主表相关行次中。
与前述“研发费用”填报事项不同的是,这四个项目形成新主表的第8行次“加:其他收益”、第10行次“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第12行次“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第14行次“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不涉及、不影响整套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其他各表单的填报。
无论是原主表第10行次“营业利润(1-2-3-4-5-6-7+8+9)”,还是新主表第15行次“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反映的都是“营业利润”全年累计金额。现在将这四个项目的全年累计金额从利润表中分解出来,并在新主表单独填报,为什么不会影响“营业利润”全年累计金额的正确性呢?这是因为,原主表第10行次“营业利润”并不执行表上标注的计算规则,而是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因此,两者的金额肯定是一致的。至于新主表,其“营业利润”与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的计算规则完全一致,计算得到的金额自然也一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
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税务执法实践中确定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是一个难点,建议重点从几方面把握:同一个违法主体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违反了同一法律规定;连续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在紧密连接的同一个时间空间内实施;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没有通过违法行为告知予以阻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202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表单A100000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称原主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以下称新主表),这项修改解决了原主表名称与整个申报表名称容易混淆的问题。
细看表格内容,新主表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增设了5个行次,分别是:第6行次“减:研发费用(填写A104000)”;第8行次“加:其他收益”;第10行次“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第12行次“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第14行次“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那么,增设5个行次具体带来哪些变化?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过程中又需要注意什么?
重要改变:增加“研发费用”项目
在原主表的填报要求里,第1行—第13行“利润总额计算”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针对相继实施的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情况,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如“研发费用”项目就是在2018年增设至利润表中的。
本次修订前,原主表中的第5行次“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包含研发费用。按修订后的利润表编制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其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表单《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即“研发费用”与该年度其他各项管理费用汇总形成第26行次的管理费用“合计”栏金额,然后填入原主表的第5行次“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栏次中。
按照新主表的填报规则要求,增设的第6行“研发费用”填报事项为:纳税人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因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进行分析填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填报第5行次时,“管理费用”项目的合计金额包含“研究费用”金额和已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用在当年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而修订后的新主表要求单独填报“研发费用”数据,企业财务人员如果还像此前那样,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的合计金额全部填入第5行次“管理费用”中,将造成重复填报。
因此,企业办理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填报新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相关栏次时,应剔除在第6行填报的会计核算“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并减去“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中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这也是本次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较往期有根本性改变的事项之一。
其他改变:增设4个项目填报事项
原主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没有设置“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这四个行次,按财政部修订后的利润表编制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原主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未对这四个项目提出填报要求,即无须在原主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新主表则要求单独填报这四个项目的全年累计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在利润表中归集了“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这四个项目的,企业财务人员应从利润表中将其金额分解出来,分别填写在新主表相关行次中。
与前述“研发费用”填报事项不同的是,这四个项目形成新主表的第8行次“加:其他收益”、第10行次“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第12行次“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第14行次“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不涉及、不影响整套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其他各表单的填报。
无论是原主表第10行次“营业利润(1-2-3-4-5-6-7+8+9)”,还是新主表第15行次“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反映的都是“营业利润”全年累计金额。现在将这四个项目的全年累计金额从利润表中分解出来,并在新主表单独填报,为什么不会影响“营业利润”全年累计金额的正确性呢?这是因为,原主表第10行次“营业利润”并不执行表上标注的计算规则,而是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因此,两者的金额肯定是一致的。至于新主表,其“营业利润”与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的计算规则完全一致,计算得到的金额自然也一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