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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走出去”,基础事项别“丢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雨柔 李一园 罗涛 罗舜爱

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月—8月,我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886.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9%。

  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月—8月,我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886.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9%。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5.2万家。

  中国是吸引外资的大国,也是对外投资大国。

  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月—8月,我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886.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9%。9月8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5.2万家,其中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境外企业1.9万家,年度经营状况良好;2024年,七成境外企业盈利或持平,实现销售收入3.6万亿美元,向投资所在地纳税821亿美元。在对外投资发展过程中,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

  多地税务部门提醒“走出去”企业,跨境涉税业务相对复杂,在跨境投资过程中,注意把好基础涉税事项合规关,避免“因小失大”。

  列支境外成本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

  万得数据显示,2024年共有3667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境外业务收入,占A股公司总数的68%;合计实现境外总收入9.52万亿元,较“十三五”收官之年2020年增长56.58%。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业“出海”过程中会发生各类成本费用,“走出去”企业在列支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时,需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规列支成本费用,避免引发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典型案例◎

  位于新疆的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业务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了办事处。新疆税务部门通过跨境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发现,A公司将用于个人宴请的费用列支在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中,存在境外成本费用列支不合理的问题。税务干部与企业财税人员进一步沟通后发现,A公司哈萨克斯坦办事处人员对“与收入相关”的界定标准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在办公期间发生的费用均可列支,忽视了“费用需直接服务于经营目标”这一核心要求,误将个人宴请费用归为“办公支出”。经过税务干部的辅导,A公司重新梳理和调整了境外成本费用列支情况,有效避免了潜在的税务风险。

  ◎分析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高溢成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发生跨境业务对外支付款项,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对外支付备案并准确判断是否需履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高溢成提醒,合规经营是“走出去”企业跨越国界的“通行证”,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升税务合规意识和能力。

  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不匹配

  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是“走出去”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的一项重点工作。湖南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走出去”企业未能准确理解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送要求,引发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居民企业B公司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B公司持有境外企业C公司100%的股份,C公司持有境外企业D公司100%的股份。B公司在填报境外被投资企业D公司相关信息时,将直接持股比例填报为0、间接持股比例填报为100%,却将“外国企业所在层级”填报为“1”,存在前后信息不匹配的问题。

  按照《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要求,“外国企业所在层级”栏次应当填写报告人与境外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架构中,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层级。当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应填“1”;间接持有第一层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应填“2”。以B公司为例,其对境外被投资企业D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为0、间接持股比例为100%,“外国企业所在层级”应填报为“2”。

  ◎分析建议◎

  湖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伏宁遐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条,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实务中,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时,未能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出现信息报送错误。比如,有的“走出去”企业在填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信息”时,将报告人本人或其他外方股东的信息填报在此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说明中明确,“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信息”栏次中,应当填报所属期末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国股东(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信息,如有多个中国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填写持股比例前四位的股东信息。据此,纳税人无须在该栏次填报报告人信息和其他外方股东信息。

  伏宁遐提醒“走出去”企业,在报送境外投资信息前,可通过《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说明,详细了解报告表各栏次的填报要求。也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出现错报、漏报等情况。

  混淆斯里兰卡卢比和印度卢比

  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城市,宁波“走出去”企业较多。宁波市商务局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1月—8月,全市备案(核准)境外企业和机构299家,同比增长7.9%,备案(核准)中方投资额33.6亿美元,同比增长2.6%,主要涉及制造、商务服务和批发零售等行业。宁波税务部门“税路通·甬相伴”跨境税收服务团队发现,一些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出现错误,进而引发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N公司是一家主营食品设备制造和安装业务的企业,近年来在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埃塞俄比亚等国家的多个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需在对应年度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然而,由于财务人员对境外税收抵免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在申报过程中接连出现汇率适用错误、未按规定扣除成本、包税条款“爆雷”等问题,影响企业境外所得的合规抵免。

  具体来看,N公司在申报斯里兰卡项目境外收入时,取得的收入为斯里兰卡卢比,财务人员错误地使用印度卢比兑换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收入,最终造成多计境外收入的情况。在马来西亚项目的账务处理中,N公司将用于境外施工产品的成本费用,错误列入境内成本范畴,未对应结转至境外项目成本,这一操作直接导致企业少计境外所得成本。

  在埃塞俄比亚承建安装项目中,N公司与该国业主签订包税条款,约定中方不负担在东道国可能产生的任何应纳税款,协议所涉税款全部由业主负担。项目完成后,当地税务部门发现该国业主未按约定缴纳税款,随即向N公司追缴,并明确表示无论包税条款如何约定,均无法改变该国税法所规定的外国承包商在当地应尽的纳税义务。最终,N公司不仅补缴了相关税款,还因境外所得税迟缴而被额外追加了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均不能抵免。

  ◎分析建议◎

  宁波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颜宝铜告诉记者,精准计算境外所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等项目,是确保境外所得抵免合规、准确的基础。同时,企业“走出去”模式不同,取得的所得类型也存在差异,对应的免抵计算方式亦有所区别。基于此,颜宝铜建议“走出去”企业,加强对投资国税收政策的学习,做好日常税务处理,重点把控收入端与成本端的核算,尤其要关注正确适用汇率、准确计算成本等细节,确保税收抵免合规高效。

  在计算方法选择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开始,企业计算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自主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种方式,进而分别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计算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其中,“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即综合抵免法,该方法允许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统一计算抵免限额,能够有效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差异,增加企业可抵免额,切实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适用于境外投资布局较广的企业。

  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的过程中,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如果未超过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该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直接抵免;如果超过抵免限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颜宝铜同时提醒,“走出去”企业需妥善留存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及各类外部证明材料,根据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提供对应的资料。比如,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材料、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等;取得股息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利润分配决议等;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项目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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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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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要求,“外国企业所在层级”栏次应当填写报告人与境外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架构中,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层级。当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应填“1”;间接持有第一层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应填“2”。以B公司为例,其对境外被投资企业D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为0、间接持股比例为100%,“外国企业所在层级”应填报为“2”。

  ◎分析建议◎

  湖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伏宁遐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条,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实务中,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时,未能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出现信息报送错误。比如,有的“走出去”企业在填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信息”时,将报告人本人或其他外方股东的信息填报在此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说明中明确,“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信息”栏次中,应当填报所属期末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国股东(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信息,如有多个中国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填写持股比例前四位的股东信息。据此,纳税人无须在该栏次填报报告人信息和其他外方股东信息。

  伏宁遐提醒“走出去”企业,在报送境外投资信息前,可通过《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说明,详细了解报告表各栏次的填报要求。也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出现错报、漏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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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N公司是一家主营食品设备制造和安装业务的企业,近年来在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埃塞俄比亚等国家的多个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需在对应年度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然而,由于财务人员对境外税收抵免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在申报过程中接连出现汇率适用错误、未按规定扣除成本、包税条款“爆雷”等问题,影响企业境外所得的合规抵免。

  具体来看,N公司在申报斯里兰卡项目境外收入时,取得的收入为斯里兰卡卢比,财务人员错误地使用印度卢比兑换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收入,最终造成多计境外收入的情况。在马来西亚项目的账务处理中,N公司将用于境外施工产品的成本费用,错误列入境内成本范畴,未对应结转至境外项目成本,这一操作直接导致企业少计境外所得成本。

  在埃塞俄比亚承建安装项目中,N公司与该国业主签订包税条款,约定中方不负担在东道国可能产生的任何应纳税款,协议所涉税款全部由业主负担。项目完成后,当地税务部门发现该国业主未按约定缴纳税款,随即向N公司追缴,并明确表示无论包税条款如何约定,均无法改变该国税法所规定的外国承包商在当地应尽的纳税义务。最终,N公司不仅补缴了相关税款,还因境外所得税迟缴而被额外追加了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均不能抵免。

  ◎分析建议◎

  宁波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颜宝铜告诉记者,精准计算境外所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等项目,是确保境外所得抵免合规、准确的基础。同时,企业“走出去”模式不同,取得的所得类型也存在差异,对应的免抵计算方式亦有所区别。基于此,颜宝铜建议“走出去”企业,加强对投资国税收政策的学习,做好日常税务处理,重点把控收入端与成本端的核算,尤其要关注正确适用汇率、准确计算成本等细节,确保税收抵免合规高效。

  在计算方法选择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开始,企业计算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自主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种方式,进而分别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计算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其中,“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即综合抵免法,该方法允许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统一计算抵免限额,能够有效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差异,增加企业可抵免额,切实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适用于境外投资布局较广的企业。

  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的过程中,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如果未超过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该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直接抵免;如果超过抵免限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颜宝铜同时提醒,“走出去”企业需妥善留存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及各类外部证明材料,根据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提供对应的资料。比如,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材料、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等;取得股息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利润分配决议等;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项目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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